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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創(chuàng) 萬偉華
契約型產品(包括公募基金、私募契約型基金、理財產品、資管計劃、資產支持專項計劃、信托產品等)的交易行為是企業(yè)所得稅應稅行為,如何確定納稅人比較爭議。
信托在國外可能作為一次征稅,有那么一點點類似合伙企業(yè),或者由受托人在信托層面納稅,或者由委托人納稅,或者由受益人納稅,只對信托收益納稅,受益人不對分配的信托本金納稅。
國內的二次征稅制度與國外的有巨大的差異,生搬硬套顯然是不適應國內現(xiàn)實的(國內合伙企業(yè)看似是一次征稅,實質是二次征稅,而且目前合伙企業(yè)的一次征稅存在諸多的問題。)。包括信托契約型產品等仍應按兩次征稅考慮,因此應考慮:
1)委托人將資產信托給受托人,應由委托人按市場價格確認收入繳納增值稅、企業(yè)所得稅以及其他各項稅費;
2)信托等資管產品運營收入暫作為受托人(資管人)企業(yè)所得稅不征稅收入予以不征稅處理,增值稅由資管人(受托人)為納稅人繳納增值稅,土地增值稅、契稅(由受托人代持資產)等其他稅費均由受托人為納稅人繳納;
3)受益人對信托分配的收入繳納個人所得稅或企業(yè)所得稅,轉讓信托等資管產品按規(guī)定繳納增值稅。
企業(yè)所得稅法規(guī)定的納稅人包括依照中國法律、行政法規(guī)在中國境內成立的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包括民辦非企業(yè)單位、基金會、商會、農民專業(yè)合作社以及隨著經濟社會發(fā)展而出現(xiàn)的其他類型的取得收入的組織。
部份基礎設施REITs說明書顯示“已和主管稅務部門確認,專項計劃非企業(yè)所得稅納稅主體。專項計劃相關稅收可由專項計劃份額持有人繳納而不在專項計劃層面繳納。因此專項計劃從項目公司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股東分配收益或分紅以及其他收益無需繳納企業(yè)所得稅?!?/span>
資管計劃是委托人的資金在資管人處的資金集合,資管計劃本身確實不是組織,不是法人單位,卻是在資管人管理下的資金集合,并以資管人為名義對外持有股權,雖有資管隔離等規(guī)定,但實質資產由管理人持有和管理。
投資者是個人或企業(yè)所得稅納稅人,持有和管理資管計劃資金的資管人是企業(yè)所得稅納稅人。資管的投資行為是企業(yè)所得稅和增值稅的應稅行為,如果認定資管產品是納稅人,應以資管產品繳納企業(yè)所得稅和增值稅,如果認定資管產品不是納稅人,那么應以投資者為納稅人繳納所得稅和增值稅。
財稅〔2008〕136號、財稅〔2018〕94號、財稅〔2018〕95號等社?;稹B(yǎng)老基金的規(guī)定中對此比較明確,對社?;鹄硎聲?、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運用管理的社?;鸹蝠B(yǎng)老基金取得歸屬于社?;鸹蝠B(yǎng)老基金的各項收入、作為企業(yè)所得稅不征稅收入。
在之前的財稅〔2002〕75號規(guī)定中,對社保基金理事會、社?;鹜顿Y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各項收入,暫免征收企業(yè)所得稅。
本文認為,資管產品的交易行為應以資產管理人為納稅人,作為資管人的不征稅收入處理。
《財政部稅政司 國家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關于財稅〔2016〕140號文件部分條款的政策解讀》認為,資產管理的實質就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財。各類資管產品中,受投資人委托管理資管產品的基金公司、信托公司、銀行等就是資管產品的管理人。
在增值稅的規(guī)定中,沒有直接穿透將資管產品投資過程的應稅行為視為投資者的投資應納稅行為,投資者買賣申贖和獲得分配構成另外的增值稅納稅行為,因此增值稅相關規(guī)定仍是將資管產品應稅行為視為以資管人為納稅人。資管產品的增值稅銷售額應計入資管人認定一般納稅人的銷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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