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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編輯:萬偉華 編者單位:云南百滇稅務師事務所有限公司
《財稅[2016]140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金融 房地產開發(fā) 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二、納稅人購入基金、信托、理財產品等各類資產管理產品持有至到期,不屬于《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第一條第(五)項第4點所稱的金融商品轉讓。
債券屬于金融商品,不屬于其他金融商品中的資產管理產品,不適用持有至到期規(guī)定,債券持有至到期仍應按“金融商品轉讓”繳納增值稅,按面值為賣出價。持有至到期也就是債務人回購,包括定期或提前的回購、回售。
溢價或折價發(fā)行,均應按實際買入價而非面值作為買入價。債券到期,溢價或折價作為銷售額體現(xià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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