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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編輯:萬偉華 云南百滇稅務師事務所有限公司
《云南省法律援助補貼管理暫行辦法》:法律援助補貼包括辦案補貼、值班律師法律幫助補貼、法律咨詢補貼及其他費用(司法鑒定費、公證費、翻譯費)。法律援助補貼標準包括直接費用(差旅費、郵電費、印刷費、調查取證費、翻譯費、公證費、鑒定費等)和基本勞務費。
《云南省法律援助補貼管理暫行辦法》:法律援助補貼的領取范圍包括承辦法律援助事項的社會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法律援助志愿者等法律援助人員,不包括法律援助機構工作人員,以及其他承辦法律援助事項具有公職身份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社會組織人員。
法律援助補貼支付現(xiàn)實存在幾種情況:
1、法律援助機構直接支付補貼給法律援助人員,有代扣繳個人所得稅的,有不代扣繳個人所得稅的,一般不要求個人開具發(fā)票,簽字直接領?。?/span>
2、法律援助機構支付補貼給法律援助人員所屬單位,一般要求單位開具發(fā)票才能支付。
在相關解釋中均認為,法律援助是法律服務活動,法律援助機構要求收款方開具發(fā)票符合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規(guī)定:法律援助機構應當依照有關規(guī)定及時向法律援助人員支付法律援助補貼。明確了法律援助補貼是給法律援助人員個人的。
《關于法律援助補貼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25號》規(guī)定自2022年1月1日起:
一、對法律援助人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規(guī)定獲得的法律援助補貼,免征增值稅和個人所得稅。
二、法律援助機構向法律援助人員支付法律援助補貼時,應當為獲得補貼的法律援助人員辦理個人所得稅勞務報酬所得免稅申報。
我們認為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稅和個人所得稅的法律援助補貼是有明確限定范圍的,即免征增值稅針對的是個人納稅人,單位納稅人不能免征增值稅;免征勞務報酬個人所得稅,不能免征工資薪金或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
法律援助人員代開發(fā)票給法律援助機構,按規(guī)定免征增值稅,個人所得稅由法律援助機構免稅申報。
補貼由法律援助機構支付給法律援助人員所屬單位的,法律援助人員所屬單位僅是代收代付。此項補貼不屬于所屬單位的收入和支出,因此無需所屬單位開具發(fā)票給法律援助機構。
《關于法律援助補貼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第五條規(guī)定:按照本公告應予免征的增值稅,在本公告下發(fā)前已征收的,已征增值稅可抵減納稅人以后納稅期應繳納稅款或予以退還,納稅人如果已經向購買方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在將專用發(fā)票追回后申請辦理免稅;按照本公告應予免征的個人所得稅,在本公告下發(fā)前已征收的,由扣繳單位依法申請退稅。
免稅規(guī)定如何在實際中適用,以及法律援助機構要求法律援助人員所屬單位開具發(fā)票,律師事務所、基層法律服務所的稅收應如何處理,上述文件第五條規(guī)定應正確理解及時溝通。
咨詢電話:13700683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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