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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編輯:萬偉華 云南百滇稅務師事務所有限公司
股權激勵收入(或稱為股權激勵所得),并不是個人所得稅法中單獨的一項應稅所得,屬于工資、薪金所得。
股權激勵所得指的是,員工從企業(yè)取得股票(權)的實際購買價低于購買日公平市場價差額,是因員工在企業(yè)的表現(xiàn)和業(yè)績情況而取得的與任職、受雇有關的所得,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適用的規(guī)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簡單來說,股權激勵所得就是公司根據(jù)員工受雇期間的表現(xiàn),給予員工認購股票(權)的折扣或補貼。
類似一次性獎金計稅方式,股權激勵所得需要按《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yōu)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 財稅〔2018〕164號》規(guī)定,在2022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全額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
如果員工的實際購買價格與購買日公平市場價沒有差額,也就不存在股權激勵所得。
什么是公平市場價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2號》有明確規(guī)定:
(四)《通知》所稱公平市場價格按以下方法確定:
1.上市公司股票的公平市場價格,按照取得股票當日的收盤價確定。取得股票當日為非交易日的,按照上一個交易日收盤價確定。
2.非上市公司股票(權)的公平市場價格,依次按照凈資產(chǎn)法、類比法和其他合理方法確定。凈資產(chǎn)法按照取得股票(權)的上年末凈資產(chǎn)確定。
例:A公司實施股權激勵計劃,員工(股權激勵一般不對全體員工)滿足考核條件,可以按5元/股價格認購公司股票1000股,認購日股票收盤價10元。
公平市場價格(取得股票當日的收盤價)10元和取得股票的實際購買價5元的差額應確認為股權激勵收入或所得。
員工取得股票(權)實際購買價有零對價的情況,比如股權激勵方式中的股權獎勵就是公司無償贈送股票(權)給員工。
股票的公平市場價格按規(guī)定只能是取得股票當日的收盤價,按上市公司回購股票平均價格為員工實際購買價的,不應認為沒有股權激勵所得,仍應按收盤價來判斷。
上市公司的股權激勵的行權價格根據(jù)激勵計劃公告前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價來參考制定,為了激勵效果,行權價與交易均價相比通常具有一定的折扣。但如果行權時股票下跌,則員工放棄行權的可能性較大,即使行權,行權價高于行權日的收盤價,也就不存在股權激勵所得。
掛牌公司的股權激勵的行權價格一般參考凈資產(chǎn)、市盈率、前次發(fā)行價等因素,行權價格往往超過上年凈資產(chǎn)。
非上市公司和非掛牌公司中,大股東為搭建持股平臺或獎勵高管等員工,零元轉(zhuǎn)讓、1元轉(zhuǎn)讓比比皆是,此中的計稅基礎消失的問題也不得不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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