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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編輯:云南百滇稅務師事務所有限公司 萬偉華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4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等有關事項的公告》規(guī)定,《國稅函[2004]150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印花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全文廢止。
《國稅函[2004]150號》中重要的內容包括核定征收印花稅的條款,公告規(guī)定:根據《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和印花稅的稅源特征,為加強印花稅征收管理,納稅人有公告列舉的三種情形的,稅務機關可以核定納稅人印花稅計稅依據,同時稅務機關核定征收印花稅,應向納稅人發(fā)放核定征收印花稅通知書,注明核定征收的計稅依據和規(guī)定的稅款繳納期限。
目前多地稅務部門發(fā)布相關的公告文件,將本地基于《國稅函[2004]150號》制定的印花稅核定征收和印花稅核定征收比例文件進行廢止,如《國家稅務總局青島市稅務局關于公布一批全文失效廢止的稅務規(guī)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 2022年第3號》、《國家稅務總局廈門市稅務局關于廢止部分稅務規(guī)范性文件的公告 廈稅公告2022年第1號》、《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關于印花稅征收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公告2022年第3號》、《國家稅務總局涼山彝族自治州稅務局關于廢止印花稅核定征收管理規(guī)范性文件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涼山彝族自治州稅務局公告2021年第5號》、《國家稅務總局銅陵市稅務局關于廢止印花稅部分征收管理文件的公告 2022年第1號》(注:列舉的文件可點擊閱讀原文在百滇稅務師事務所官網查看全文)。相信將會有更多的稅務部門發(fā)布廢止印花稅核定征收的文件。
《國家稅務總局廈門市稅務局關于廢止部分稅務規(guī)范性文件的公告》官方解讀中提到:兩份文件廢止后,印花稅核定征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guī)定。非印花稅核定征收納稅人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相關規(guī)定據實申報繳納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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