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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創(chuàng):萬偉華 云南百滇稅務師事務所有限公司 (敬請關注我們的微信公眾號)
《財稅[2014]109號》按賬面凈值劃轉股權或資產的特殊性稅務處理中,“帶負債的劃轉”能否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我們分析如下:
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第六條規(guī)定,《財稅[2014]109號》中的股權、資產劃轉,對于劃出方來說,都是轉讓財產收入,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二條規(guī)定: 企業(yè)取得收入的貨幣形式,包括現(xiàn)金、存款、應收賬款、應收票據、準備持有至到期的債券投資以及債務的豁免等。企業(yè)取得收入的非貨幣形式,包括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股權投資、存貨、不準備持有至到期的債券投資、勞務以及有關權益等?!敦敹怺2014]109號》的特殊性稅務處理雙方按賬面凈值劃轉股權或資產,在會計上不確認損益(此規(guī)定也是用心良苦)。
例、A公司將持有的賬面凈值為2000萬的設備和負債500萬,劃轉給全資子公司B,獲得B股權支付。
A公司作為劃出方
收入 | 收入的形式 |
轉讓財產收入(2000萬) | 非貨幣形式(股權投資)(1500萬) 非貨幣形式(應收賬款B公司)(500萬) |
A公司的負債500萬,AB和債權人三方協(xié)商由B承擔,同時抵掉A公司對B公司應收賬款500萬。
《財稅[2009]59號》規(guī)定承擔債務為非股權支付,對于劃入方B公司來說,案例中非貨幣形式(應收賬款B公司)(500萬)構成了非股權支付。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0號》規(guī)定的劃轉特殊性稅務處理的四種情形中,第一種情形要求母公司獲得子公司100%的股權支付,其他三種情形要求劃出方沒有獲得任何股權或非股權支付。
“帶負債的股權、資產劃轉”將不能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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