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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創(chuàng):萬偉華 云南百滇稅務師事務所有限公司
3月21日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提到將階段性取消“連續(xù)6個月增量留抵稅額大于0、最后一個月增量留抵稅額大于50萬元”等退稅條件。
相信將來《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文件規(guī)定的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稅制度的限制條件將會減少,或許同樣會實行每月退稅的方式,最終與《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4號》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退稅制度部分內容合并也不是不可能。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4號》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退稅將是一個長期的政策,從2022年4月納稅申報期開始,很多納稅人都將會使用到這個政策。
1、雖然退稅自愿,但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稅對納稅人未來的操作是很重要的一步:
案例:納稅人之前未辦理過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稅,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稅額1000萬元,2022年4月納稅申報期,3月期末留抵稅額低于100元,判斷存量留抵稅額為100萬,增量留抵稅額為0萬元。
假設,納稅人4月未申請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稅,2022年5月納稅申報期,4月期末留抵稅額為300元,判斷存量留抵稅額為300萬,增量留抵稅額為0萬元。
企業(yè)需主動申請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稅,否則以后每月的增量留抵稅額均為當期期末留抵稅額與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稅額。也就是說當期期末留抵稅額不大于1000萬,沒有增量留抵稅額,就無法申請增量留抵退稅。
假設,納稅人4月申請了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稅,2022年5月納稅申報期,4月期末留抵稅額為200元,判斷存量留抵稅額為0萬,增量留抵稅額為200萬元。(納稅人獲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稅后,增量留抵稅額為當期期末留抵稅額。)
當然也不用過于擔心,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稅并沒有時間的限制,符合條件的任意申報期都可以申請,納稅人應有意識去申請,而不是局限于過去政策的增量留抵退稅。
2、在計算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允許退還的存量留抵稅額的進項構成比例時,務必注意任何情況下的進項構成比例,都是從2019年4月開始計算至申請退稅前一稅款所屬期的,包括上述已經申請了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稅,增量留抵稅額為當期期末留抵稅額的情況。
相信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稅制度未來是個長期的制度,一年一年又一年,從2019年4月開始計算進項構成比例,需要企業(yè)做好記錄方便計算。
3、《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4號》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明確小微企業(yè)、制造業(yè)等行業(yè)企業(yè)的營業(yè)收入是按增值稅銷售額計算確認的,而不是安會計數據或者企業(yè)所得稅收入數據,按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確認的一次性的大額收入將對判定產生影響。
4、判斷是否屬于制造業(yè)等行業(yè)企業(yè)的銷售額比重,是根據納稅人申請退稅前連續(xù)12個月的銷售額計算確定;申請退稅前經營期不滿12個月但滿3個月的,按照實際經營期的銷售額計算確定。不滿3個月的,需待實際經營期滿3個月后再計算確定。
而判斷中型企業(yè)、小型企業(yè)和微型企業(yè)的資產總額指標按照納稅人上一會計年度年末值確定。營業(yè)收入指標按照納稅人上一會計年度增值稅銷售額確定;不滿一個會計年度的,按照以下公式計算:增值稅銷售額(年)=上一會計年度企業(yè)實際存續(xù)期間增值稅銷售額/企業(yè)實際存續(xù)月數×12
兩個判定的時間段是不一樣的,對于制造業(yè)等行業(yè)企業(yè)來說,需要兩次計算和判定。
5、新設立的企業(yè)納稅信用等級為M級,不可以享受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上述經營期不滿3個月等情況指的不是新設立企業(yè),一般指的是停產等企業(y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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