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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由受讓土地者繳納耕地占用稅的情況下,是否可以按《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規(guī)定:征收的耕地,自批準征收之日起,在繳納耕地占用稅滿一年后才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稅?
實際執(zhí)行中確實存在如此的操作,但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74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通過招拍掛方式取得土地繳納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問題的公告》的規(guī)定和解讀,政策是非常清楚的,上述情況不可以在繳納耕地占用稅滿一年后才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稅。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74號》有詳細的解讀,通過招拍掛方式取得的土地都是建設用地,不屬于直接取得耕地,存在由地方土地儲備中心和由受讓土地者繳納耕地占用稅兩種情況,根據(jù)規(guī)定,耕地占用稅這兩種繳納情況下,受讓者都應當按照規(guī)定,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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