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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21)魯05民終474號(大量刪節(jié))
2015年山東RJ鋼結構工程有限公(RJ公司)與山東ZM建設工程有限公司(ZM公司)簽訂《工程施工分(承)包合同》,合同分別約定了價格、付款進度、管轄法院等,但雙方并未將貨款是否包含稅款作出明確約定。
合同完工后,ZM公司沒有支付全部工程款,RJ公司上訴至法院,2019年雙方達成執(zhí)行和解協(xié)議,協(xié)議約定第一項內(nèi)容為:截止2019年6月25日,被執(zhí)行人ZM公司欠RJ公司本金3715263.36元及利息653937.89元,申請執(zhí)行人RJ公司僅主張4000000元,由被執(zhí)行人ZM公司自2019年6月份開始,每月30日前償還500000元,直至全部償還為止,剩余利息RJ公司自愿放棄,雙方就該案再無其他糾葛。后ZM公司按照協(xié)議履行了還款義務,案件執(zhí)行完結。
2020年3月24日,國家稅務總局東營市稅務局稽查局向RJ公司作出東營稅稽罰告【2020】1號《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認為:
1.RJ公司2015年9月銷售鋼結構架,取得含稅收入3956243.36元,未做收入,未計提增值稅銷項稅額,未申報繳納增值稅;
2.收到ZM公司支付的利息284736.64元未計提增值稅銷項稅額,未申報繳納增值稅;
3.涉案工程未貼印花稅票、未申報企業(yè)所得稅。
稅務機關認定RJ公司系偷稅,并最終作出補交增值稅607596.09元并處繳納罰款及滯納金的處罰。RJ公司已經(jīng)實際繳納相關稅款及罰款。
二審法院認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guī)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nèi)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銷售服務、無形資產(chǎn)、不動產(chǎn)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合同法第六十一條規(guī)定,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zhì)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nèi)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xié)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xié)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該法第六十二條第二項規(guī)定,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nèi)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zhí)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guī)定履行。
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在根據(jù)案涉合同其他條款無法確定合同價款是否含稅的情況下,首先應根據(jù)交易習慣進行認定。
在合同里標明價格不含稅是常見的一種商業(yè)行為,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價款是否是含稅價,屬于雙方對交易價格的特別約定。增值稅是價外稅,通常交易中的合同價格一般是含稅價格,如果沒有特殊約定,增值稅就含在合同價款內(nèi)。
RJ公司主張合同價款為含稅價,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guī)定,應承擔舉證責任。
案涉合同加工內(nèi)容不同,加工單價從3400元至4000元不等,本身差異較大,且RJ公司也未能舉證證明簽訂合同時履行地的鋼材市場價格、承攬加工費的市場價格或加工費的利潤率以證實案涉合同價格是不含稅價格,RJ公司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關于RJ公司主張的稅務部門對其罰款產(chǎn)生的損失,本院認為,RJ公司作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有依法繳納增值稅的義務,因其偷稅違法行為被稅務部門罰款,應由其自行承擔該損失,一審判決對此認定并無不當。
綜上所述,RJ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來源:裁判文書網(wǎng)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7ddc49df80d64ff0b55bad240090485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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