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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稅務局關于全文廢止部分稅務規(guī)范性文件的公告
2021年 第1號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稅務局關于土地增值稅征管若干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稅務局公告2020年第7號)規(guī)定,現對以下文件予以全文廢止:《文山州地方稅務局關于確定土地增值稅預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規(guī)定》(文山州地方稅務局公告2010年第1號)。
本公告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稅務局
2021年1月4日
《國家稅務總局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稅務局關于全文廢止部分稅務規(guī)范性文件的公告》解讀稿
一、公告背景
《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稅務局關于土地增值稅征管若干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稅務局公告2020年第7號)明確,房地產開發(fā)項目土地增值稅實行先預征后清算的征管模式。
(一)土地增值稅預征
除保障性住房實行零預征率外,各地不同類型房地產預征率如下:
1.普通住房預征率為1.5%。
2.除普通住房外的其他類型房地產,昆明市的五華區(qū)、盤龍區(qū)、西山區(qū)、官渡區(qū)、呈貢區(qū)、晉寧區(qū)、高新技術開發(fā)區(qū)、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旅游度假區(qū)、陽宗海風景名勝區(qū)、安寧市、昆明空港經濟區(qū)預征率為4%,其他縣(市、區(qū))預征率為3%;大理州、西雙版納州預征率為3%;其他州(市)預征率為2.5%。
(二)核定征收率
查賬征收是土地增值稅清算的主要方式。核定征收必須嚴格依照稅收法津法規(guī)規(guī)定的條件進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擴大核定征收范圍。對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6〕187號)第七條之規(guī)定,確需采取核定征收率方式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的項目,必須由主管稅務機關結合當地基準地價和房地產市場價格情況,參照當地當年、同類型、同規(guī)模開發(fā)項目稅負水平,以及具體項目情況測算并確定核定征收率。
核定征收率應經縣(市、區(qū))稅務局集體審議確認后,在實施前上報州(市)稅務局備案。
該公告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為及時貫徹執(zhí)行國家稅收政策,國家稅務總局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稅務局制發(fā)《國家稅務總局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稅務局關于全文廢止部分稅務規(guī)范性文件的公告》,將原文山州地方稅務局制定的關于確定土地增值稅預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規(guī)定予以廢止。
二、公告內容
全文廢止《文山州地方稅務局關于確定土地增值稅預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規(guī)定》(文山州地方稅務局公告2010年第1號)。
三、公告施行時間
本公告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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