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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調(diào)整個人出租房屋個人所得稅征管
2021-01-06 來源: 云南日報
省稅務局日前發(fā)出公告,今年1月1日起,納稅人出租(轉(zhuǎn)租)房屋不能提供合法、準確的成本費用憑證,不能準確計算房屋租賃成本費用的,可采取核定征收方式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jù)我國個人所得稅法規(guī)定,對個人出租房屋取得的財產(chǎn)租賃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在計算應納稅款時,可以從租金收入中減除一定費用和有關稅費,以及憑有效、準確憑證證明實際開支的修繕費用。實際工作中,一些納稅人因故未能取得或未留存相關憑證,不能從租金收入中進行扣除,導致稅負上升,針對這種情況,省稅務局明確,對納稅人出租(轉(zhuǎn)租)房屋不能提供合法、準確的成本費用憑證,不能準確計算房屋租賃成本費用的,按租金收入的5%核定應納稅所得額,再以應納稅所得額乘以適用稅率,計算出應納稅額。個人出租住房按10%的稅率征收,個人出租非住房按20%的稅率征收。
舉例來說,王先生今年1月將一套住房出租給李先生使用,合同約定租期一年,租金72000元已一次性支付。由于王先生在修繕房屋時沒有取得合法、準確的成本費用憑證,按照公告發(fā)布之前據(jù)實征收方式,王先生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5760元,即72000元×(1-20%)×10%,其中20%為稅法規(guī)定可以減除的費用;公告發(fā)布后,按照核定征收方式,王先生需要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為360元,即72000元×5%×10%,稅費比之前大幅減少。
省稅務局相關負責人表示,公告并不涉及對房屋租賃市場稅收的清理,重點在于明確對個人出租房屋個人所得稅可采取據(jù)實征收和核定征收兩種方式,核定征收方式充分考慮了納稅人不能提供合法、準確成本費用憑證,不能準確計算房屋租賃成本費用的實際情況,有利于減輕個人出租房屋的稅收負擔,有利于促進我省房屋租賃市場的健康發(fā)展,更好地服務“六穩(wěn)”“六保”大局。(記者 段曉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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