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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29日,云南省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云南省資源稅稅目稅率計征方式及減免稅辦法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并將于2020年9月1日起與《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以下簡稱《資源稅法》)同步施行,現解讀如下。
一、《決定》起草的依據和過程
根據《資源稅法》規(guī)定,對地方有以下授權:一是決定實行幅度稅率的應稅資源具體適用稅率。二是決定實行從價計征或者從量計征的地熱等6個資源稅目具體計征方式。三是決定意外事故或自然災害造成重大損失,以及開采共生礦、伴生礦、低品位礦、尾礦可以免征或者減征資源稅的具體辦法。以上授權事項由省人民政府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資源稅法》公布后,省財政廳、省稅務局、省自然資源廳等部門密切配合,認真制定工作方案,建立工作機制,開展調查研究。在充分調研和深入研究的基礎上,結合實際,起草了《征求意見稿》。廣泛征求了省直相關部門以及各州市人民政府的意見,并在省財政廳和省稅務局門戶網站上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會同省人大財經委、預算工委赴文山州和曲靖市開展實地工作調研,專門聽取部分州市人大和相關企業(yè)意見后,對方案提出了修改意見。經充分吸收采納各方面意見建議,形成了《送審稿》報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第7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并經專家論證和風險評估。省人民政府形成《議案》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7月29日,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決定》,并予以公布。
二、《決定》的總體思路
一是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習近平生態(tài)文明思想和習近平總書記考察云南重要講話精神,牢固樹立“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理念,始終把生態(tài)環(huán)境保護放在第一位,為全局計、為子孫謀,推動生態(tài)文明排頭兵建設和進一步筑牢西南安全生態(tài)屏障,建設中國最美麗省份。二是堅持新發(fā)展理念,統籌考慮生態(tài)環(huán)境保護、礦業(yè)轉型升級、促進云南省資源節(jié)約集約和合理利用、應稅資源的稟賦、開采條件、企業(yè)負擔、環(huán)境治理以及稅收征管等因素,堅持資源在保護中開發(fā)、保護優(yōu)先的原則優(yōu)化稅率結構。三是堅持從價計征為主、從量計征為輔的原則,在《資源稅法》授權范圍內,確定資源稅稅目稅率、計征方式及減免稅辦法等有關事項,發(fā)揮稅收的調節(jié)作用,改變開發(fā)、破壞、治理的老模式,促進云南省產業(yè)結構優(yōu)化升級,推動云南省經濟高質量可持續(xù)發(fā)展。
三、《決定》的主要內容
《決定》共有四個方面的內容。
一是稅目?!顿Y源稅法》所附資源稅稅目稅率表中的164個稅目全部列入云南省資源稅稅目稅率表。
二是計征方式?!顿Y源稅法》規(guī)定的6個可以實行從價計征或者從量計征的稅目,云南省對地熱實行從量計征;天然鹵水實行從價計征;對其他粘土、砂石、石灰?guī)r、礦泉水等4個稅目以從價計征為主,自用和加工非應稅產品的實行從量計征。
三是征稅對象和稅率?!顿Y源稅法》所附資源稅稅目稅率表中的164個稅目,除原油等9個稅目已直接明確了征稅對象、稅率和計征方式外,對另外155個稅目在稅法規(guī)定幅度稅率范圍內確定具體適用稅率,按照優(yōu)化結構、分類確定的原則考慮。統籌考慮生態(tài)環(huán)境保護、礦業(yè)轉型升級、促進云南省資源節(jié)約集約和合理利用、應稅資源的稟賦、開采條件、企業(yè)負擔、環(huán)境治理以及稅收征管等因素,對目前云南省開采并征收資源稅的41個稅目稅率結構進行優(yōu)化。為確保資源稅法實施后,各資源稅目均有相應的稅率便于執(zhí)行;對國家列明資源稅目,但云南省探明儲量沒有開采、沒有探明儲量或者目前已開采沒有征收資源稅的共生礦、伴生礦的114個稅目,按照保護資源、減少不具備技術條件下開采帶來的破壞,不再走開采、破壞、治理的老路的原則,確定原礦或者選礦稅率。
四是減免稅政策。對稅法授權地方免征或者減征資源稅的事項,充分考慮云南省礦產資源、地方稅收收入、企業(yè)負擔等情況,綜合權衡各方面的利益,出臺相應的稅收優(yōu)惠政策,鼓勵、引導企業(yè)節(jié)約合理利用資源。對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過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災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損失的,按其直接經濟損失金額的50%減征當年應納資源稅,減征稅額最高不超過其遭受重大損失當年應納資源稅的50%;對納稅人開采共生礦、伴生礦、低品位礦、開發(fā)尾礦庫里的尾礦,并與主礦產品分別核算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的,分別減征10%、30%、50%和免征資源稅。為充分考慮企業(yè)的實際和與現行政策的銜接,對納稅人開采共伴生礦稅收優(yōu)惠政策實行一定的過渡期,分步實施,即暫不計征共生礦、伴生礦資源稅政策持續(xù)至2020年底。對共生礦、伴生礦減征資源稅優(yōu)惠政策自2021年1月1日起執(zhí)行。
四、財稅部門如何落實好《資源稅法》和《決定》
《資源稅法》是貫徹習近平生態(tài)文明思想、落實稅收法定原則、完善地方稅體系的重要舉措,是綠色稅制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落實好《資源稅法》和《決定》對促進云南省資源節(jié)約集約利用、保護好云南的綠水青山、生態(tài)文明排頭兵建設和筑牢西南安全生態(tài)屏障具有重要意義。
下一步,省財政廳、省稅務局、省自然資源廳等部門將密切配合、細化工作措施、加大工作力度,確?!顿Y源稅法》和《決定》在云南省順利實施。一是完善配套征管措施。云南省稅務局將會同財政等部門進一步完善征管措施,細化相關政策執(zhí)行口徑,明確相關部門職責分工和協作機制,推進《資源稅法》和《決定》深入貫徹落實。二是強化政策宣傳輔導。創(chuàng)新宣傳方式、拓展宣傳渠道、擴大宣傳覆蓋面、豐富宣傳手段、增強宣傳效果,擴大政策知曉面,精準開展政策培訓輔導,確保政策應知盡知、應會盡會,營造良好輿論氛圍。三是強化納稅服務。精簡辦稅資料、優(yōu)化辦稅流程、壓縮辦稅時間、提速訴求響應、強化納稅服務,不斷增強納稅人的獲得感,持續(xù)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四是密切跟蹤分析。密切關注稅收政策落實情況,深入分析對企業(yè)、行業(yè)、地方財政收入的影響,及時發(fā)現和解決政策執(zhí)行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確保政策穩(wěn)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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