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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社局
問
一、為什么要修訂2004年出臺的《昆明市企業(yè)工資支付條例》?
答
保障勞動者獲得工資報酬是勞動者最基本的權益,事關廣大勞動者切身利益,事關社會公平正義和勞動關系和諧穩(wěn)定。2004年出臺的《昆明市企業(yè)工資支付條例》(以下簡稱原《條例》)已實施了15年,在保障勞動者工資報酬權益方面起到了積極有效的作用。但隨著我市經濟社會的不斷發(fā)展,用工制度的深入調整以及近年來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的持續(xù)推進,原《條例》在解決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拖欠和治欠保支制度落實方面的短板開始顯現,對惡意欠薪和拒不落實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制度的懲治力度不強的問題逐漸暴露出來。民眾有所呼,立法有所應。為進一步規(guī)范工資支付行為,切實保障勞動者獲得勞動報酬的權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對原《條例》進行修訂就顯得極為緊迫和重要。
問
二、《昆明市工資支付條例》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答
《昆明市工資支付條例》(以下簡稱新《條例》)共分7章49條,對適用范圍、支付原則、監(jiān)督檢查、法律責任等方面作出了明確規(guī)定,并根據勞動法的相關規(guī)定,對實施中需要進一步細化的問題,包括工資支付制度、標準、方式、期限,扣除工資及處罰等都作了明確的規(guī)定,增強了可操作性。
總的來說:新《條例》的主要內容可以概括為六個字——規(guī)范、預防、責任。
問
三、《昆明市工資支付條例》和《昆明市企業(yè)工資支付條例》相比有哪些變化?
答
2019年出臺的新《條例》和原《條例》相比,修改了26條,刪除了8條,新增加了13條。變化主要有以下幾點:
一是調整范圍擴大了。新《條例》在名稱上較之原《條例》取消了“企業(yè)”兩個字,將“民辦非企業(yè)單位、基金會、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組織及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納入到新《條例》的適用范圍。
二是重點增加了農民工工資保障制度。增加了工程建設領域實名制管理、專戶管理、工資保證金和保險保函等制度,明確了工程建設領域工資支付的責任主體等內容,把健全治理長效機制和落實治欠保支重點制度從政策層面上升到地方性法規(guī),為開展農民工欠薪治理提供了法律保障。
三是加大了對違反工資支付制度的處罰力度。提高用人單位的違法成本,督促用人單位自覺履行工資支付義務,對拖欠工資涉及10人以上或超過3個月或拖欠工資數額超過10萬元的用人單位,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四是增加了涉嫌犯罪移送制度。刑法修正案(八)專門規(guī)定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但是因為各方對此理解不一,導致不少人逃避法律的制裁。因此,新《條例》對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涉嫌犯罪移送制度作了專門規(guī)定,將行政執(zhí)法和刑事司法銜接起來。
綜上所述,新《條例》保障范圍擴大,保障制度強化,保障力度加大。
問
四、哪些勞動者屬于新《條例》的調整對象?
答
一是與企業(yè)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二是與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yè)單位,以及合伙組織、基金會等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三是與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和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因此,只要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都屬于新《條例》的調整對象。
問
五、勞動者工資由哪些部分組成?
答
勞動者工資由以下幾部分組成:計時工資、計件工資、崗位工資、職務工資、技能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延長工作時間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屬于勞動報酬性的工資收入等。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能以其他實物代替。
不屬于工資的有:用人單位按照規(guī)定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按照規(guī)定標準支付的獨生子女補貼、計劃生育獎,喪葬費、撫恤金等國家規(guī)定的福利費用及其他屬于非勞動報酬性的收入。
核心:工資與非工資區(qū)別的關鍵在于是否屬于勞動報酬。
問
六、用人單位應該多長時間支付一次工資?
答
用人單位應當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資。工資發(fā)放日如遇節(jié)假日或者休息日,應當提前支付。
實行計件工資制或者以完成一定任務計發(fā)工資的,可以按照計件或者完成工作任務情況約定支付周期,但如果支付周期超過一個月的,應當按照約定每月支付工資。
實行年薪制或者按照考核周期支付工資的,應當按照約定每月支付工資,年終或者考核周期屆滿時應當結算并付清工資。
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工資支付周期可以按照周、日、小時支付。
綜上所述,工資支付周期可以短于一個月,但是不可以超過一個月。
問
七、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對工資發(fā)放金額發(fā)生爭議時,如何認定勞動者的工資?
答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或雙方對工資金額有異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責舉證來證明勞動者的工資金額,如果用人單位也不能證明,則應該參照本單位同工種的平均工資按月支付勞動者工資。
在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對工資數額約定不明確的情況下,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不利的后果。
問
八、勞動者請事假的,是否可以扣除勞動者的工資?
答
勞動者請事假的,用人單位可以扣減工資,但是對扣減的數額有限制,只能扣減事假期間的工資,一旦扣減數額超過事假期間的工資就屬于克扣勞動者工資的違法行為。
因此,扣減勞動者工資需謹慎。
問
九、勞動關系終止或解除后,用人單位應在多長時間內結清勞動者的工資?
答
一是用人單位須在勞動關系終止或解除后5個工作日內結清勞動者工資;
二是須一次性結清;
三是用人單位違反《昆明市工資支付條例》第四十一條之規(guī)定且逾期未改正的,將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因此,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結清工資越快越好。
問
十、哪些拖欠工資的行為會被列入“黑名單”?
答
結合人社部門職能,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fā)〈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人社部規(guī)〔2017〕16 號)和《云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fā)<云南省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云人社通〔2017〕156 號),對產生下列行為的用人單位或個人擬列入拖欠工資的“黑名單”:
(一)拒不支付一名勞動者三個月以上的勞動報酬且數額在五千元以上或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且數額累計在三萬元以上;
(二)拖欠工資違法行為引發(fā)群體性事件、極端事件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
(三)將勞務違法分包、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和個人,并且發(fā)生上述兩種工資拖欠情況的。
因此,拖欠勞動者工資情況嚴重的都會被列入“黑名單”。
問
十一、如用人單位不協(xié)助處理因欠薪引發(fā)的嚴重影響公共秩序事件,需要承擔什么責任?
答
一是如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工資等引發(fā)嚴重影響公共秩序事件的,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應當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的要求及時到現場協(xié)助處理。
二是如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無正當理由不到現場協(xié)助處理因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工資等引發(fā)嚴重影響公共秩序事件的,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因此,及時協(xié)助處理因欠薪引發(fā)的嚴重影響公共秩序事件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
問
十二、建設領域的建設單位、施工總承包企業(yè)、分包企業(yè)對農民工工資支付承擔的責任分別什么?
答
建設單位對發(fā)包工程項目的農民工工資支付負監(jiān)管責任,施工總承包企業(yè)(包括直接承包建設單位發(fā)包工程的專業(yè)承包企業(yè),下同)對所承包工程項目的農民工工資支付負總責,分包企業(yè)(包括承包施工總承包企業(yè)發(fā)包工程的專業(yè)企業(yè),下同)對所招用農民工的工資支付負直接責任,均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或存在結算爭議等經濟糾紛為由克扣或無故拖欠農民工工資,不得將合同應收工程款等經營風險轉嫁給農民工。建設單位或施工總承包企業(yè)未按照合同約定及時劃撥工程款、人工費用以及將工程違法發(fā)包、分包、轉包和掛靠等致使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建設單位或施工總承包企業(yè)承擔清償責任。
因此,按照“誰用人 誰付薪”的原則,建設單位、施工總承包企業(yè)、分包企業(yè)都對農民工工資支付分別承擔責任。
問
十三、工程建設領域實行用工實名管理制度包括哪些內容?
答
在建設領域要求全面實行農民工實名制管理,堅持建筑企業(yè)與農民工先簽訂勞動合同后進場施工。此項制度包括了以下四個方面內容:
建筑企業(yè)應與招用的建筑工人依法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并在實名制管理平臺上登記,方可允許其進入施工現場,從事建筑作業(yè)相關工作。
建設單位應配備工資監(jiān)督員,負責對所發(fā)包的工程建設項目農民工工資支付進行監(jiān)管。
施工總承包企業(yè)應在工程建設項目部配備勞資專管員,負責對本項目涉及的所有農民工的工資支付進行管理,建立農民工進出場、考勤計量等管理臺帳,編制施工現場所有勞務人員(包括直接招用和分包企業(yè)招用人員)實名用工名冊,記錄施工現場作業(yè)農民工的身份信息、勞動考勤、工資結算等信息,逐步實現信息化實名制管理。
工程項目部和招用農民工的企業(yè)應當依法核實農民工身份,妥善保管農民工的勞動合同、出勤記錄、工資支付記錄、解除勞動關系證明、農民工工資結算憑證等資料。用工管理臺賬的保存期限為:自工程竣工且工資全部結清之日起二年。
問
十四、工程建設領域勞動者工資支付實行專戶管理制度包括哪些內容?
答
工程建設領域勞動者工資支付實行專戶管理制度。工資專用賬戶由施工單位在工程建設項目所在地銀行開設,委托銀行進行監(jiān)管。工資專戶中的資金只能用于支付工資,不得挪作他用。
工程建設領域全面實行人工費用與其他工程款分賬管理制度,建設單位向施工總承包企業(yè)或者施工總承包企業(yè)向分包企業(yè)撥付工程建設項目各類款項時,應將工程價款中單獨列支的人工費用撥付至農民工工資(勞務費)專用賬戶(人工費用未明確的,按照不低于工程款25%的比例撥付)。對未執(zhí)行分賬管理或者因建設單位、施工總承包企業(yè)未將人工費用撥付到農民工工資(勞務費)專用賬戶的工程建設項目,發(fā)生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時,由建設單位或者施工總承包企業(yè)承擔農民工工資清償責任。
問
十五、分包企業(yè)如何執(zhí)行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管理制度?
答
工程建設領域承建工程項目的分包企業(yè)直接發(fā)放農民工工資的,施工總承包企業(yè)應將分包企業(yè)的人工費用撥付至分包企業(yè)的農民工工資(勞務費)專用賬戶,由分包企業(yè)將農民工本人簽字確認的工資通過銀行直接劃入農民工個人工資賬戶,同時將企業(yè)勞動用工和工資發(fā)放情況按月向施工總承包企業(yè)備案。
鼓勵分包企業(yè)農民工工資委托施工總承包企業(yè)代發(fā),由施工總承包企業(yè)將分包企業(yè)認可、農民工本人簽字確認的工資通過銀行直接劃入農民工個人工資賬戶。分包企業(yè)直接發(fā)放農民工工資的,施工總承包企業(yè)將分包企業(yè)的人工費用撥付至分包企業(yè)的農民工工資(勞務費)專用賬戶,由分包企業(yè)將農民工本人簽字確認的工資通過銀行直接劃入農民工個人工資賬戶,同時將企業(yè)勞動用工和工資發(fā)放情況按月向施工總承包企業(yè)備案。
問
十六、目前我市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可選擇哪些方式繳存?
答
目前,我市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可采取現金繳存、第三方商業(yè)擔保代繳、銀行保函代繳的方式繳存。建設單位在繳存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時,可選擇其中一種方式繳存。
問
十七、對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的繳存比例是如何規(guī)定的?
答
《云南省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規(guī)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6號)第十條規(guī)定:建設單位在辦理施工許可前,應當按照施工合同約定工程款預算的3%向建設工程所在地農民工工資保證金賬戶存入工資保證金。建設工程工期超過1年的,可以按照年度工程款預算的3%存入工資保證金。
問
十八、在什么情況下,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可減半繳存?
答
工程建設項目按規(guī)定繳存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滿1年,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減半繳存:
建設單位未發(fā)生拖欠工程款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行為;
工程建設項目涉及的施工企業(yè)未發(fā)生拖欠農民工工資行為;
工程建設項目涉及的施工企業(yè)依法與招用的農民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建立職工名冊;
施工總承包企業(yè)在工程項目部配備勞資專管員,建立勞動計酬手冊、施工人員進出場登記制度和考勤計量、工資支付等管理臺賬,實現農民工全員實名制管理;
工程建設項目涉及的施工企業(yè)按規(guī)定開設農民工工資(勞務費)專用賬戶,并通過農民工工資(勞務費)專用賬戶實現農民工工資按月支付和銀行代發(fā)工資;
工程建設項目實行人工費用與其他工程款分賬管理、優(yōu)先撥付農民工工資制度;
工程建設項目施工現場按規(guī)定設立了維權公示牌和進行用工信息公示。
問
十九、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可以免予繳存嗎?
答
工程建設項目農民工工資保證金連續(xù)2次減半繳存的,可申請免繳農民工工資保證金。
問
二十、對在工程建設領域應當執(zhí)行而未執(zhí)行相關治欠保支制度,法律責任是如何規(guī)定的?
答
根據《昆明市工資支付條例》相關規(guī)定:
工程建設領域施工單位未對勞動者實行實名制管理并建立管理臺賬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以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工程建設領域施工單位未按照規(guī)定實行工資專戶管理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工程建設領域建設單位未按照規(guī)定繳存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應繳存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罰款。
在解決因欠薪引發(fā)的群體性事件方面,對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無正當理由不到現場協(xié)助處理因拖欠、克扣工資等引發(fā)嚴重影響公共秩序事件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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