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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送禮品(包括網絡紅包)個人所得稅、增值稅、企業(yè)所得稅政策
整理編輯:百滇稅務師事務所
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個人獨資企業(yè)、合伙企業(yè)和個體工商戶等,以下簡稱企業(yè)
現金、消費券、物品、服務、網絡紅包等,以下簡稱禮品,“網絡紅包”僅包括企業(yè)向個人發(fā)放的網絡紅包,不包括親戚朋友之間互相贈送的網絡紅包。親戚朋友之間互相贈送的禮品(包括網絡紅包),不在個人所得稅征稅范圍之內。
一、企業(yè)在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過程中向個人贈送禮品,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1.企業(yè)通過價格折扣、折讓方式向個人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
2.企業(yè)在向個人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的同時給予贈品,如通信企業(yè)對個人購買手機贈話費、入網費,或者購話費贈手機等;
3.企業(yè)對累積消費達到一定額度的個人按消費積分反饋禮品。
從增值稅的角度,上述情況無需視同銷售。但需要注意的是,采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張發(fā)票上的“金額”欄分別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未在同一張發(fā)票“金額”欄注明折扣額,而僅在發(fā)票的“備注”欄注明折扣額的,或將折扣額另開發(fā)票,不論其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折扣額。
從企業(yè)所得稅的角度,企業(yè)以買一贈一等方式組合銷售本企業(yè)商品的,不屬于捐贈,應將總的銷售金額按各項商品的公允價值的比例來分攤確認各項的銷售收入。
二、企業(yè)向個人贈送禮品,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該項所得的個人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贈送禮品的企業(yè)代扣代繳:
1、企業(yè)在業(yè)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企業(yè)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企業(yè)對累積消費達到一定額度的顧客,給予額外抽獎機會。
本單位以外的個人取得的禮品收入或獲獎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全額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但企業(yè)贈送的具有價格折扣或折讓性質的消費券、代金券、抵用券、優(yōu)惠券等禮品除外。
2、向本單位內的職工贈送禮品,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均為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向本單位內的職工贈送禮品,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3、離退休人員除按規(guī)定領取離退休工資或養(yǎng)老金外,另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各類補貼、獎金、實物,不屬于可以免稅的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應在減除費用扣除標準后,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4、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確定
所得為實物的,應當按照取得的憑證上所注明的價格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無憑證的實物或者憑證上所注明的價格明顯偏低的,參照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為有價證券的,根據票面價格和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為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的,參照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
企業(yè)贈送的禮品是自產產品(服務)的,按該產品(服務)的市場銷售價格(含增值稅)確定個人的應稅所得;是外購商品(服務)的,按該商品(服務)的實際購置價格(含增值稅)確定個人的應稅所得。
5、增值稅應視同銷售
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及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增值稅應視同銷售,但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資的服務,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為聘用的員工提供服務,不屬于征稅范圍。
貨物類:
視同銷售貨物行為而無銷售額者,按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
(一)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二)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三)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為: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
屬于應征消費稅的貨物,其組成計稅價格中應加計消費稅額。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銷售自產貨物的為實際生產成本,銷售外購貨物的為實際采購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納稅人因銷售價格明顯偏低或無銷售價格等原因,按法規(guī)需組成計稅價格確定銷售額的,其組價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為10%。但屬于應從價定率征收消費稅的貨物,其組價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為《消費稅若干具體問題的法規(guī)》中法規(guī)的成本利潤率。
服務類:
納稅人發(fā)生應稅行為價格明顯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業(yè)目的的,或者發(fā)生本辦法第十四條所列行為而無銷售額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按照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
(一)按照納稅人最近時期銷售同類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平均價格確定。
(二)按照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銷售同類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平均價格確定。
(三)按照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
成本利潤率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不具有合理商業(yè)目的,是指以謀取稅收利益為主要目的,通過人為安排,減少、免除、推遲繳納增值稅稅款,或者增加退還增值稅稅款。
7、企業(yè)所得稅應視同銷售
企業(yè)發(fā)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
企業(yè)將資產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fā)生改變而不屬于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guī)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
(一)用于市場推廣或銷售;
(二)用于交際應酬;
(三)用于職工獎勵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對外捐贈;
(六)其他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
應按照被移送資產的公允價值確定銷售收入,公允價值是指按照市場價格確定的價值。
相關政策:
財政部稅務總局 關于個人取得有關收入適用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項目的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4號
財稅[2011]50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促銷展業(yè)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令第707號
國稅函[2008]72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離退休人員取得單位發(fā)放離退休工資以外獎金補貼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批復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65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80號)
國稅發(fā)[1993]15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guī)定》的通知
國稅函[2010]5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折扣額抵減增值稅應稅銷售額問題通知
國稅函[2008]87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yè)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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