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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改革!
關于跨區(qū)域經營又出新規(guī)啦!
“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更名為“跨區(qū)域涉稅事項報驗管理”啦!
其中有幾項重要改變,廣大建筑企業(yè)朋友們需要留意
一、納稅人跨區(qū)域經營前不再開具相關證明,改為填報《跨區(qū)域涉稅事項報告表》。這是一個重大改變,現在只要向稅務部門填報相關資料就可,大大減輕了企業(yè)負擔。
二、稅務機關不再按照180天設置報驗管理的固定有效期,改按跨區(qū)域經營合同執(zhí)行期限作為有效期限。有效避免了合同期限長的項目多次報驗的情況。
三、具備網上辦稅條件的,納稅人可通過網上辦稅系統,自主填報《跨區(qū)域涉稅事項報告表》。
四、納稅人跨區(qū)域經營活動結束后,應當結清經營地的國稅機關、地稅機關的應納稅款以及其他涉稅事項,向經營地的國稅機關填報《經營地涉稅事項反饋表》。經營地的國稅機關核對后,推送經營地的地稅機關核對,地稅機關同意辦結的,經營地的國稅機關應當及時將相關信息反饋給機構所在地的國稅機關。納稅人不需要另行向機構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反饋。
操作中涉及的兩張表格該如何填寫
真正的攻略干貨來了!
一、《跨區(qū)域涉稅事項報告表》
1.由納稅人在跨區(qū)域經營活動前向稅務機關報告時填寫。納稅人在跨區(qū)域經營活動前向機構所在地的國稅機關填報。(在辦理跨區(qū)域涉稅事項報驗管理有效期延期時也應填寫)
2.本表一式二份,納稅人、機構所在地或經營地的國稅機關各留存一份。
3.“跨區(qū)域涉稅事項聯系人”欄填寫負責辦理跨區(qū)域經營活動具體涉稅事宜的人員。“座機”“手機”欄請務必準確填寫,以方便聯系溝通,尤其是方便稅務機關及時反饋辦理進程。
4.“經營方式”欄,按照實際經營情況在對應選項“□”里打“√”。
5.“企業(yè)所得稅”欄,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企業(yè)所得稅在國稅機關繳納的在“國稅□”里打“√”,企業(yè)所得稅在地稅機關繳納的在“地稅□”里打“√”,依法不需要繳納企業(yè)所得稅的在“無企業(yè)所得稅□”里打“√”。
6.“合同名稱”和“合同編號”欄,按照同一份合同的名稱和編號填寫。
7.“合同相對方納稅人識別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欄,根據合同相對方的實際情況填寫,若合同相對方無納稅人識別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可不填寫。
8.“跨區(qū)域涉稅事項報驗管理編號”“最新有效期止”欄,由辦理報驗管理有效期延期的納稅人填寫。
二、《經營地涉稅事項反饋表》
1.本表由納稅人在跨區(qū)域經營活動結束時填寫,向經營地的國稅機關填報。國稅機關受理后,納稅人可索取《稅務事項通知書》(受理通知)。
2.本表一式一份,經營地的國稅機關留存。
3.“跨區(qū)域涉稅事項報驗管理編號”欄填寫原《跨區(qū)域涉稅事項報告表》中注明的管理編號。
4.“實際經營期間”欄填寫實際經營開始日期和經營結束日期。
5.“貨物存放地點”欄填寫跨區(qū)域經營貨物的具體存放地點,要明確填到區(qū)、街及街道號。若無跨區(qū)經營貨物的,此欄不需要填寫。
6.“預繳稅款征收率”欄按預繳稅款時適用的征收率填寫。
7.“已預繳稅款金額”欄填寫已向經營地國稅機關預繳的增值稅稅款的累計金額(金額單位:元,下同)。
8.納稅人在向經營地的國稅機關預繳稅款后,應當及時向經營地的地稅機關申報繳納相應的稅費。納稅人結清經營地的國稅機關、地稅機關應納稅款以及其他涉稅事項后,才能向經營地的國稅機關填報本表。
全國自2017年9月30日起試行,10月30日起正式實施。2017年10月30日前已辦理《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業(yè)務的仍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優(yōu)化〈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相關制度和辦理程序的意見》(稅總發(fā)〔2016〕106號)執(zhí)行。
編輯設計:浙江省國家稅務局
來源:臺州市三門縣國家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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