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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編輯:百滇稅務師事務所 萬偉華,改編及案例來自:政部稅政司 稅務總局所得稅司 稅務總局國際稅務司負責人就個人所得稅183天居住時間判定標準答記者問
根據(jù)《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居住時間判定標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4號):
在境內累計居住滿183天的年度連續(xù)滿六年且六年中沒有一年單次離境超過30天,第七年在境內累計居住滿183天的(即使第七年本年單次離境超過30天),該納稅年度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如果此六年的任一年在境內累計居住不滿183天或者單次離境超過30天,該納稅年度來源于中國境外且由境外單位或者個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
在任一年度中,一年在境內累計居住不滿183天或者只要有一次離境超過30天的,就重新計算連續(xù)居住年限;
在境內停留的當天不足24小時的,不計入境內居住天數(shù);
從2019年開始重新計算“滿六年”,即2019年是“滿六年”的第一年、起始年,2019年之前的居住年度一律“清零”。
所以從2019年開始計算,“滿六年”最早的是2024年。2019年、2020年、2021年、2022年、2023年、2024年,連續(xù)六年在境內累計居住滿183天且沒有一年單次離境超過30天,2025年在境內累計居住滿183天的,2025年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另外,2019年起任一年度單次離境超過30天,年限重新計算。
在2019年至2024年間的每一個納稅年度,來源于中國境外且由境外單位或者個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因為所有無住所個人在境內居住年限都不滿六年。
舉例來說,張先生為香港居民,2013年1月1日來深圳工作,2026年8月30日回到香港工作,在此期間,除2025年2月1日至3月15日臨時回香港處理公務外,其余時間一直停留在深圳。
張先生在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年度,如果從2013年開始計算,實際上已經滿六年,但是由于2018年之前的年限一律“清零”,自2019年開始計算,因此,2019年至2024年期間,張先生在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年度連續(xù)不滿六年,其取得的境外支付的境外所得,就可免繳個人所得稅。
2025年,張先生在境內居住滿183天,且從2019年開始計算,他在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年度已經連續(xù)滿六年(2019年至2024年),且沒有單次離境超過30天的情形,2025年,張先生應就在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2026年,由于張先生2025年有單次離境超過30天的情形(2025年2月1日至3月15日),其在內地居住累計滿183 天的連續(xù)年限清零,重新起算,2026年當年張先生取得的境外支付的境外所得,可以免繳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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