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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9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再推出一批小微企業(yè)普惠性稅收減免措施;1月17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fā)布小微企業(yè)普惠性優(yōu)惠政策通知。那么,最新增值稅政策和以前又有什么不同呢?申稅小微已經幫你理出來啦~~
新政策 |
舊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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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文件 |
1.財稅〔2019〕13號 2.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 3.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guī)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的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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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6號 2.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 3.財稅〔2017〕76號 4.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52號 5.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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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額的執(zhí)行口徑 |
免稅標準 |
小規(guī)模納稅人發(fā)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稅。 |
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 |
銷售額計算 |
以所有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包括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合并計算銷售額,判斷是否達到免稅標準。 |
小規(guī)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小規(guī)模納稅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的,可分別享受小微企業(yè)暫免征收增值稅優(yōu)惠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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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不動產的銷售額 |
納稅人以所有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包括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合并計算銷售額,判斷是否達到免稅標準。同時,小規(guī)模納稅人在扣除本期發(fā)生的銷售不動產的銷售額后仍未超過10萬元(按季30萬元)的,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取得的銷售額,可享受小規(guī)模納稅人免稅政策。 |
不包括銷售不動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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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額征稅 |
適用增值稅差額征稅政策的小規(guī)模納稅人,以差額后的銷售額確定是否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稅 |
適用增值稅差額征收政策的增值稅小規(guī)模納稅人,以差額前的銷售額確定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稅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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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期 |
按固定期限納稅的小規(guī)模納稅人可以選擇以1個月或1個季度為納稅期限,一經選擇,一個會計年度內不得變更。 |
增值稅小規(guī)模納稅人繳納增值稅、消費稅、文化事業(yè)建設費,以及隨增值稅、消費稅附征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等稅費,原則上實行按季申報。
納稅人要求不實行按季申報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其應納稅額大小核定納稅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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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 |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九條所稱的其他個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動產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對應的租賃期內平均分攤,分攤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過10萬元的,免征增值稅 |
個人出租不動產取得的月租金收入總計不超過3萬元的,可享受小微企業(yè)免征增值稅優(yōu)惠政策;采取預收款形式的,可在預收款租賃期內平均分攤,分攤后的月租金收入總計不超過3萬元的,可享受小微企業(yè)免征增值稅優(yōu)惠政策。 其他個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動產,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對應的租賃期內平均分攤,分攤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過3萬元的,可享受小微企業(yè)免征增值稅優(yōu)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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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納稅人轉登記 |
轉登記日前連續(xù)12個月(以1個月為1個納稅期)或者連續(xù)4個季度(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累計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的一般納稅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選擇轉登記為小規(guī)模納稅人。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的有關規(guī)定登記為一般納稅人,且登記日前連續(xù)12個月(以1個月為1個納稅期)或者連續(xù)4個季度(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累計應征增值稅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的單位和個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轉登記為小規(guī)模納稅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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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在2018年選擇過轉登記的納稅人,在2019年仍可選擇轉登記;但是,2019年選擇轉登記的,再次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后,不得再轉登記為小規(guī)模納稅人。 |
轉登記納稅人按規(guī)定再次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后,不得再轉登記為小規(guī)模納稅人。 |
來源:上海·徐匯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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