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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杭州市國家稅務局課題組 李海燕 朱自強等 來源: 《國際稅收》第6期
內容提要:隨著各國深度參與稅基侵蝕與利潤轉移計劃(BEPS Project),部分國家已經開展對稅收籌劃強制披露規(guī)則(MDR)的立法實踐。
本文探索了國外立法和國內實踐,分析了建立稅收籌劃強制披露規(guī)則的原因,從制度完善、征管配套、國際協(xié)調、企業(yè)防控等方面開展國際借鑒研究并提出對策建議。
關鍵詞: 稅收籌劃 強制披露 征管 國際借鑒
稅收籌劃強制披露規(guī)則作為BEPS 行動計劃的內容之一,旨在提高稅收透明度,在平衡征管成本和遵從負擔的基礎上,識別激進稅務籌劃及其籌劃者和使用者,對其進行風險評估或審計,震懾并減少避稅行為。在BEPS 各項行動計劃中,強制披露規(guī)則屬于最佳實踐范疇,也是當今國際稅收領域的前沿話題。目前,中國尚未對此項行動計劃開展立法,有關的學術討論也較少。本文意圖通過分析各國不同的立法選擇,借鑒OECD 和其他國外機構、學者的評論意見,并結合我國國情,探討稅收籌劃強制披露規(guī)則的立法借鑒,以減少稅務風險,穩(wěn)定商業(yè)預期,優(yōu)化稅收征管,提升我國稅制的競爭力。
一、外國稅收籌劃強制披露規(guī)則的內容
根據BEPS 第12 項行動計劃,在OECD 和G20 的成員國中,美國、加拿大、南非、英國、葡萄牙、愛爾蘭、以色列和韓國已出臺了強制披露規(guī)則。根據第12 項行動計劃的介紹,一套有效的強制披露規(guī)則應當考慮以下要素:披露人、披露內容、披露時間以及不遵從的后果,并且在各項要素的設計上,給出多種方案供選擇。在披露人的規(guī)定上,美國和加拿大規(guī)定籌劃方和使用者均具有披露義務,英國和南非規(guī)定籌劃方或使用者一方有義務進行披露。在披露內容方面,美國采取單步法,排除門檻條件,不設置通用特征,并且用金額標準限制披露范圍;而英國、愛爾蘭、加拿大等國采取多步法,即運用通用特征和具體特征的組合,其中通用特征用以判斷交易是否是為了獲取稅收利益。在披露時間上,英國、愛爾蘭、葡萄牙將籌劃安排可供使用時點作為觸發(fā)披露義務的事件,而南非、加拿大則要求在籌劃安排實施時披露。在不遵從的后果上,各國現有的立法模板存在貨幣處罰和非貨幣處罰兩種類型。
二、我國現狀
從制度層面看,我國已經開展了類似制度的探索?!秶叶悇湛偩株P于進一步加強大企業(yè)個性化納稅服務工作的意見》(稅總發(fā)〔2013〕145 號)提出試行大企業(yè)涉稅事項事先裁定制度和建立大企業(yè)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國家稅務總局在2015 年發(fā)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中也提出了建立預約裁定制度。
從征管層面看,我國已經在事先裁定方面開展實踐探索。2012 年,國家稅務總局與西門子、中國人壽保險、中國海洋石油簽訂稅收遵從協(xié)議,對于稅法不明確事項,簽約企業(yè)可以申請事先裁定。2012 年,青島市李滄國家稅務局開始探索試行稅法適用事前詢復服務制度。2013 年,安徽馬鋼集團得益于稅收事先裁定,享受稅收優(yōu)惠2.6 億元。2015 年,陜西省國家稅務局對某油田企業(yè)的消費稅適用問題進行了事先裁定。
筆者認為,從適用客體角度來看,無論是事先裁定制度,還是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其所針對的對象都是中性的,即重大或復雜的稅務事項,這有別于稅收籌劃強制披露規(guī)則所針對的激進稅務籌劃。從啟動程序看,事先裁定或重大事項報告主要由企業(yè)自主選擇,而強制披露主要是義務性質的。然而,從立法目的來看,上述制度都有化解稅務風險、穩(wěn)定企業(yè)預期的考慮。當然,稅收籌劃強制披露規(guī)則還帶有打擊和威懾激進稅務籌劃的作用。從立法理念上來看,事先裁定制度雖然發(fā)源于西方國家,但是中國能探索實施,這和強制披露規(guī)則在理念上也有相通之處。從上述公開渠道檢索的信息來看,我國稅務事先裁定實踐主要體現在省級以上稅務機關的個案實踐,尚未形成統(tǒng)一的制度,公開披露的案例也較少,可見各地在推進此項實踐時還比較謹慎。從披露的內容來看,上述案例更多側重對稅務機關服務意識的展現,而化解風險的作用未明顯體現。
三、建立稅收籌劃強制披露規(guī)則的原因分析
(一)企業(yè)經營預期的需要
企業(yè)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對其籌劃行為需要穩(wěn)定的合法預期,才能擴大投資,強化執(zhí)行。然而,在實踐中,籌劃的設計者往往是專業(yè)的中介或咨詢機構,他們一方面極力設計并推銷激進的稅務籌劃,獲取高額的咨詢費用,另一方面又在籌劃方案中詳細羅列各項風險,將籌劃失敗的原因歸于潛在的政策不確定性、政府強制征收等。另外,企業(yè)向稅務機關就個案籌劃進行確認時,由于中國復雜的國情和稅收政策,很多稅務機關往往只能給出口頭答復,這也無益于提升企業(yè)籌劃的合法預期。
對此,歐洲學者RudolfReibel 認為,稅收籌劃強制披露規(guī)則的目的在于盡早發(fā)現有損國家收入的稅收籌劃,識別稅收籌劃的設計者和使用者,并且?guī)椭鷩夷軌虮M快對此做出反應,包括審計、修訂立法、公告應予調整行為等。也有學者對稅收籌劃強制披露提出了批評意見,他們認為,即使一項強制披露所耗費的行政成本不大,成千上萬項強制披露的總成本加起來也不小……壞的(信息披露的)法律會驅逐好的法律:強制披露放過了立法者,使他們不用費力去進行更好、但較不受歡迎的改革。信息披露可能是不公平的:有時,復雜的(信息披露)指南可能只幫助了富人和行家,卻無助于窮人和外行。既然最終是由所有的披露對象為披露付費,這意味著窮人在補貼富人。筆者認為,稅收籌劃強制披露和立法是一個相互促進的過程。
稅收籌劃強制披露規(guī)則,從經驗上給了立法者更多的思路,節(jié)約了立法成本,使之可以有針對性地做出立法的修訂更新。從全球層面來看,由于西方發(fā)達國家長期以來的“有限政府”理念,企業(yè)追求“法無禁止即自由”,稅收籌劃較為普遍,企業(yè)追求合法預期的需求也較為強烈。另外,即便在已出臺了強制披露規(guī)則的國家,也會存在“窮人補貼富人”的情形,這主要取決于對稅收籌劃強制披露規(guī)則運用的程度和反避稅的征管水平。
(二)跨國有序投資的需要
跨國避稅這一現象的產生,一方面是由于企業(yè)采取激進的稅務籌劃以獲取稅收利益,另一方面也是因為各國的稅制差異為避稅提供了空間。國家與國家之間,甚至一個國家的不同行政區(qū)之間,由于發(fā)展程度不同、資源稟賦不同、發(fā)展觀念不同,都會形成不同的稅收政策。差異化的政策可能產生負的外部性,比如:各國競相降低稅率的“競次”(race to bottom)現象。
從國家角度而言,有學者提出質疑認為,接受投資的國家往往對于其他國家的避稅行為沒有真正的興趣。由于各國對于激進稅務籌劃還未形成統(tǒng)一的概念,某項特定的籌劃可能只需要在一部分國家披露。另外,部分國家鼓勵稅收籌劃的行為也不容忽視,有些國家據此吸引投資,并且相當積極。從企業(yè)角度而言,在BEPS 第12 項行動計劃草案評論意見中,BEPS Monitoring Group指出,強制披露規(guī)則主要作用于中小企業(yè)和富有的個人,大型跨國企業(yè)經過籌劃者的精心籌劃和廣泛推廣,在技術上很難調整。對此,筆者認為,強制披露規(guī)則本身是不存在歧視或者偏見的,各國采取稅收籌劃強制披露規(guī)則打擊跨國避稅的初衷也是一致的。當然,各國對激進稅收籌劃的定義不同,或者部分國家鼓勵稅收籌劃,這又產生了新的漏洞。所以,參考OECD 范本,并結合本國國情,加強與國際社會的政策協(xié)調,顯得格外重要。
(三)降低征管成本的需要
目前中國對于跨國避稅行為的打擊,主要是通過特別納稅調整來實現,這一方面會耗費稅務機關大量的調查成本,另一方面會給企業(yè)形成巨大的遵從負擔,嚴重影響其穩(wěn)定經營。所以,有學者提出,在實行稅收籌劃強制披露的國家,42% 的惡意籌劃安排是通過報告義務發(fā)現的,稅務審計的識別效果排在第二位。因此,強制披露能夠盡早地對避稅籌劃進行調整和威懾,通過審計、立法、公告等形式,減少其影響的時間和范圍,降低稅務機關的調查成本和企業(yè)的遵從負擔。根據OECD 的報告,英國稅收籌劃強制披露規(guī)則日趨成熟,企業(yè)需要披露的方案也不斷減少。美國也有類似情況,納稅人不太可能采取和(可能會被否定的)公開交易極為相似的交易。在加拿大,曾經廣為盛行的捐贈避稅行為也日漸減少。
筆者認為,還應思考的一個問題是,采取稅收籌劃強制披露規(guī)則是否從總體上減少了避稅行為的數量和規(guī)模,抑或是將某些避稅行為“驅逐”出本國的范圍。如前所述,各國對激進稅務籌劃還未形成一致的定義,且部分國家存在鼓勵籌劃吸引投資的行為,反避稅的工作需要站在全球化的角度去審核企業(yè)是否利用他國特殊的稅制,侵蝕了本國的稅基。
(四)避免國際爭端的需要
各國對激進稅務籌劃尚未形成統(tǒng)一定義。因此,在避稅行為的應對上,各國的容忍度和處理的力度都會有差異。面對一個已經付諸實踐的激進稅務籌劃,各國稅務部門若單邊采取審計調整,容易形成雙重征稅,這就需要通過磋商等形式來解決爭端。然而,如果在該項籌劃尚未實施之前,籌劃方或使用者就將其披露給稅務部門,那么,稅務部門事前的干預將會減少因事后單邊調整導致的國際稅收爭端。
當然,也有學者提出,稅收籌劃強制披露規(guī)則可能會產生新的不確定性,因為無論從國內法的角度,還是國際法的角度(通過雙邊磋商程序),各國稅務部門都沒有尋找快速解決方案的動機。各國解決稅收問題的努力也需要公開透明。這一問題給中國稅務機關帶來了更大的挑戰(zhàn),因為面臨一個披露的稅收籌劃,中國稅務機關必須及時應對,而且解決這一問題的方式也需要公開透明,否則容易引起新的國際爭端。
四、對策建議
(一)制度完善
筆者建議,中國可參考OECD模板,引入稅收籌劃強制披露規(guī)則,對適用稅種、披露義務人、披露內容、披露程序等內容做出規(guī)定。
首先,在適用稅種方面,筆者認為,從現有立法框架來看,應將稅收籌劃強制披露范圍限定在企業(yè)所得稅,其他稅種暫不宜列入披露范圍。當然,值得關注的是,如果個人所得稅法引入反避稅規(guī)則,那么,稅收籌劃強制披露規(guī)則也應調整。在BEPS 第12 項行動計劃草案評論意見中,Banking and Finance Company Working Group 認為,強制披露規(guī)則僅應適用于所得稅,這樣才能使強制披露規(guī)則的特征在不同管轄區(qū)域之間更加合理和統(tǒng)一。筆者認為,這一觀點具有說服力,畢竟從全球范圍內而言,激進稅務籌劃主要集中在所得稅領域,值得重點關注,而其他稅種的設計上,各國差異較大,不宜盲目納入強制披露規(guī)則中。
其次,在披露義務人方面,筆者認為,應將籌劃方或使用者作為披露義務人,并且籌劃方的披露義務是第一位的。這主要是基于以下兩點考慮:1. 從效率上看,籌劃方或使用者一方有義務進行披露較為經濟,能夠節(jié)約披露成本,防止同一事項的重復報送;2. 從國情上看,我國國情相對更接近于南非,可借鑒南非的立法模式。我國大部分企業(yè)對稅法的理解水平和遵從度還不夠高,真正能夠尋求并實施激進稅收籌劃的企業(yè)占比也相對較少,另一方面,籌劃方專業(yè)從事此類業(yè)務,由其來承擔主要的披露義務較為合理。從BEPS 第12 項行動計劃評論意見來看,多數意見也支持籌劃方或使用者一方有義務進行披露,如BASF、AFME、BBA 等。當然,也有意見認為,基于客戶利益保護原則,籌劃者不應當承擔披露義務,否則可能導致信任危機。12 Business Europe 認為,強制披露規(guī)則會使企業(yè)變得更為保守。筆者認為,從中介機構角度出發(fā),客戶利益的保護是至關重要的,但稅收籌劃強制披露不等于侵犯客戶利益,這一規(guī)則在一定程度上會促使中介機構提供更高質量、更合規(guī)的籌劃方案給客戶。
再次,在披露內容方面,筆者認為,應該采用多步法確定披露范圍。這主要有以下兩點原因:1. 從立法上看,若采用單步法,會突破現有立法框架;2. 從國情上看,我國企業(yè)數量眾多,各地經濟發(fā)展水平和地方稅收政策差異較大,很難用統(tǒng)一的金額標準來限制披露的范圍。
最后,在披露程序方面,筆者認為,應當在籌劃安排可供使用時就需要披露。這主要基于以下三點考慮:1. 從效果上看,激進稅收籌劃披露得越早,稅務機關越能盡早干預,預防稅基侵蝕;2. 從應對手段上來看,激進稅收籌劃披露得越早,稅務機關在應對手段上的選擇空間越多,更多地可以采取立法、公告等形式來應對,減少審計調整對稅企雙方帶來的成本損失;3. 從立法體系上來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居民企業(yè)間接轉讓財產企業(yè)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 年第7 號)在資料報送規(guī)則上體現了鼓勵企業(yè)及時報送的理念。另外,稅收籌劃強制披露規(guī)則的目的不僅僅在于對激進稅務籌劃的個案調整,也在于預防潛在的激進稅務籌劃。因此,即便某項披露的稅收籌劃最終并未付諸實施,其類型特征的披露也具有實際意義。
當然,也有觀點反對稅收籌劃強制披露規(guī)則。
MEDEF 就提出,強制披露更適合判例法國家,因為場外審計在判例法國家更普遍。筆者認為,這一觀點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因為在普通法國家存在依循先例(stare decisis)的傳統(tǒng),因此,個案的公告可能會產生較強的遵從效果。然而,中國作為成文法國家,市場主體對于個案先例的重視程度低于抽象條文,因此,引入強制披露規(guī)則可能存在一定程度的“水土不服”。但從另一個角度來說,在反避稅領域,判例法國家和成文法國家之間的界限比較模糊,哪怕在中國,反避稅個案也能產生廣泛的借鑒意義。所以,重點在于如何審慎地通過公告、立法等形式威懾并預防典型的激進稅務籌劃。
(二)征管配套
首先,我國應當建立專門的申報渠道和商業(yè)秘密保護機制。由于企業(yè)披露的稅收籌劃往往包含企業(yè)的商業(yè)秘密,很可能反映出尚不為公眾所知悉的企業(yè)重大戰(zhàn)略決策和經營方案,所以很可能被競爭對手和公眾所高度關注。有學者提出,企業(yè)在做出生產決策時,會從披露的信息中了解競爭對手真實的需求狀況。所以,一方面,稅務部門應當在接收披露的稅務籌劃時,注重對企業(yè)商業(yè)秘密的保護,防止泄密給企業(yè)造成的損失;另一方面,稅務部門也要格外慎重對外披露信息,防止侵害企業(yè)的商業(yè)利益。
其次,我國應當建立披露應對機制,以保障企業(yè)預期并降低征管成本。KPMG 在BEPS 第12 項行動計劃草案評論意見中提出,政府如何回應也應該有一個清楚的預期。16 也有觀點指出,稅收籌劃強制披露規(guī)則把所有的負擔都轉移到納稅人身上。筆者認為,前述觀點具有合理性。稅收籌劃強制披露規(guī)則在設計之時,應當充分考慮平衡稅務管理部門、籌劃者、使用者的負擔,既要考慮降低遵從成本,也要明確設定稅務管理部門在接收籌劃披露之后的應對機制,使得市場主體通過披露程序,換得一個穩(wěn)定的商業(yè)預期。
(三)國際協(xié)調
各國稅制之間存在廣泛的差異,也包括稅務籌劃強制披露規(guī)則和激進稅務籌劃的界定等方面。目前已經實施了稅收籌劃強制披露規(guī)則的國家大多都設置了通用特征,即判斷交易是否獲取稅收利益。然而,一項跨境的復合交易往往涉及多國稅制,也往往出于多重利益的考慮,所以如何界定稅收利益及其歸屬是一個多邊國際稅收問題,需要各國參與協(xié)調。對此,BEPS第12 項行動計劃建議,擴大對“包含離岸稅收結果的安排”的定義。18 在此問題上,多數國家的稅務機關可能會傾向于對“稅收利益”采取擴大化的解釋,以維護其稅收主權,一部分國家或地區(qū)可能會傾向于讓渡“稅收利益”以換取投資、金融、旅游、商業(yè)注冊等方面的利益,而跨國公司可能會在全球范圍內,對其資產、項目、人員、職能進行重新的組合,部分投資項目可能遷移至不存在稅收籌劃強制披露的國家或地區(qū)。
(四)企業(yè)防控
近年來,隨著“一帶一路”倡議的實施,中國企業(yè)“走出去”的步伐不斷加快,在海外的稅收風險也不斷顯現。對于企業(yè)而言,也需要從多角度防控風險。
首先,企業(yè)應該積極研究各國政策,主動與稅務局溝通??鐕髽I(yè)應當研究各國稅收政策和強制披露規(guī)則,事先評估風險,力求在各國合規(guī)申報和披露。如果正在策劃或實施稅務籌劃,應當主動與稅務局溝通,征得稅務局的認可。
其次,企業(yè)應該主動調整經營策略,有序參與國際投資和競爭。對于既有的稅收籌劃,企業(yè)應當積極審核,如果存在披露和調整的風險,應該馬上修正。
同時,企業(yè)也應當重點關注新生效法規(guī)的溯及力,如果強制披露規(guī)則要求披露以前年度的稅收籌劃,企業(yè)也應及時應對。另外,對于正在策劃過程中的稅收籌劃,也應參考強制披露規(guī)則,避免觸及強制披露規(guī)則的底線,比如:保密交易、虧損交易、額外費用等。
在BEPS 第12 項行動計劃草案評論意見中,KPMG 就指出,強制披露會給納稅人和籌劃者帶來名譽風險。筆者認為,這一風險是實際存在的,尤其對于上市公司和知名的中介機構而言,任何名譽上的貶損會帶來巨大的經濟利益損失。所以,企業(yè)和知名中介機構應當在經營過程中實施或設計較為穩(wěn)健的稅收籌劃,避免由于公告、審計等帶來的名譽損失。
五、結束語
在國際稅收深度融合和競爭的過程中,設計一個符合國情、便利征管且易于遵從、具有國際競爭力的稅制,一直困擾著中國政策制定者和理論研究者們。稅收籌劃強制披露規(guī)則的借鑒研究道阻且長,我們唯有緊跟國際稅收前沿,充分考慮和平衡各方意見和利益,慎重取舍,才能穩(wěn)定企業(yè)預期,降低稅務風險,優(yōu)化稅收征管,提升我國稅制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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