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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8-07-18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廣西壯族自治區(qū)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廣西壯族自治區(qū)稅務局關于公務交通補貼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1999〕5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取得補貼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245號)規(guī)定,經廣西壯族自治區(qū)人民政府批準,現將我區(qū)個人取得的公務交通補貼收入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個人取得的公務交通補貼收入,扣除一定標準的費用后,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1999〕58號)第二條規(guī)定計征個人所得稅。
二、我區(qū)公務人員按公務交通補貼規(guī)定取得的公務用車制度改革補貼收入,即:廳級每人每月1950元,處級每人每月1200元,科級每人每月750元,科員及以下每人每月650元的標準,允許在計算個人所得稅稅前全額扣除,超出規(guī)定標準部分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今后,若自治區(qū)黨委、自治區(qū)人民政府調整公務交通補貼標準的,按調整后的標準扣除。
三、我區(qū)各級各類事業(yè)單位所有原符合公務用車配備相關規(guī)定的崗位和人員,按照《自治區(qū)本級事業(yè)單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規(guī)定取得的公務用車制度改革補貼收入,無論是以現金形式,還是以報銷方式取得的公務交通補貼收入,參照公務人員的標準允許在計算個人所得稅稅前全額扣除,超出規(guī)定標準部分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四、對企業(yè)職工公務用車費用扣除標準劃分為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人員兩檔處理,具體為:
(一)高級管理人員每人每月1950元;
(二)其他人員每人每月1200元。
企業(yè)在制定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方案中,應明確本企業(yè)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人員的范圍。
五、本公告第四條所稱“高級管理人員”,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或其他法律法規(guī)的相關規(guī)定,在本級企業(yè)或社會組織中擔任高管職務的人員。具體包括: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人員。
本公告第四條所稱“其他人員”,是指除高級管理人員外的所有人。
六、本公告適用于進行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的單位及所制定的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方案確定的人員。
七、各單位應將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方案作為留存?zhèn)洳橘Y料,以備稅務機關審查。
八、本公告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廣西壯族自治區(qū)稅務局關于公務交通補貼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政策解讀稿
日期:2018-07-1811:16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廣西壯族自治區(qū)稅務局
為進一步規(guī)范和加強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廣西壯族自治區(qū)稅務局制定了《國家稅務總局廣西壯族自治區(qū)稅務局關于公務交通補貼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現對《公告》解讀如下:
一、《公告》出臺的背景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1999〕58號)規(guī)定“個人因公務用車和通訊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務用車、通訊補貼收人,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后,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我區(qū)已完成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公務交通補貼收入的公務費用扣除標準亟待明確。經自治區(qū)人民政府批準,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內容
(一)適用對象
本公告適用的單位范圍:進行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制定了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方案的單位。
各單位應將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方案作為留存?zhèn)洳橘Y料,以備稅務機關審查。
本公告適用的人員范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方案所確定的人員。
(二)扣除標準
1.公務人員按公務交通補貼規(guī)定取得的公務用車制度改革補貼收入,即:廳級每人每月1950元,處級每人每月1200元,科級每人每月750元,科員及以下每人每月650元的標準,允許在計算個人所得稅稅前全額扣除,超出規(guī)定標準部分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今后,若自治區(qū)黨委、自治區(qū)人民政府調整公務交通補貼標準的,按調整后的標準扣除。
2.我區(qū)各級各類事業(yè)單位所有原符合公務用車配備相關規(guī)定的崗位和人員,按照《自治區(qū)本級事業(yè)單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規(guī)定取得的公務用車制度改革補貼收入,無論是以現金形式,還是以報銷方式取得的公務交通補貼收入,參照公務人員的標準允許在計算個人所得稅稅前全額扣除,超出規(guī)定標準部分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3.對企業(yè)職工公務用車費用扣除標準劃分為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人員兩檔處理,具體為:
(1)高級管理人員每人每月1950元;
(2)其他人員每人每月1200元。
“高級管理人員”,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或其他法律法規(guī)的相關規(guī)定,在本級企業(yè)或社會組織中擔任高管職務的人員。具體包括: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人員。
“其他人員”,是指除高級管理人員外的所有人。
例如:
王某為A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每月取得基本工資9000元,交通補貼1800元,其中1800元交通補貼未超過1950元扣除標準,不予征稅,王某每月應按9000元計征個人所得稅。
李某為B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每月取得基本工資9000元、交通補貼3000元,其中交通補貼未超過1950元扣除標準的部分不予征稅,超過1950元的部分應依法計稅,李某每月應按9000+1050(3000-1950)計征個人所得稅。
(三)施行時間
《公告》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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