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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8-03-12
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1999〕58號)規(guī)定,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現(xiàn)將個人因公務用車和通訊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務用車、通訊補貼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問題明確如下:
一、關于通訊補貼稅前扣除標準問題
單位為個人通訊工具(因公需要)負擔通訊費采取實報實銷的,可不并入“工資、薪金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采取發(fā)放補貼形式的,一律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二、關于公務用車補貼稅前扣除標準問題
根據(jù)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精神,區(qū)分納入改革范圍的不同單位性質,明確相應的扣除標準:
(一)省直黨政機關扣除標準
已進行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的省直黨政機關(包括黨委、人大、政府、政協(xié)、審判、檢察機關,各民主黨派和工商聯(lián),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民團體、群眾團體、事業(yè)單位)的有關人員按規(guī)定取得的公務用車補貼征收個人所得稅時,公務用車補貼的扣除標準按照湘辦發(fā)〔2015〕46號文件確定的實際發(fā)放標準執(zhí)行。
(二)市縣黨政機關扣除標準
各市縣黨政機關進行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后,公務用車補貼的扣除標準按照當?shù)毓嚫母锓桨复_定的公務用車補貼實際發(fā)放標準扣除。
(三)其他事業(yè)單位扣除標準
非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yè)單位按我省各級政府事業(yè)單位公車改革方案進行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后,對其單位納入批準范圍的員工按規(guī)定取得的公務用車補貼征收個人所得稅時,公務用車補貼的扣除標準按照實際發(fā)放標準執(zhí)行。
(四)國有企業(yè)扣除標準
國有企業(yè)(指各級政府授權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部門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獨資企業(yè)、國有獨資公司、國有全資公司以及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等國家出資企業(yè))經主管部門批準進行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后,對其單位納入批準范圍的職工按規(guī)定取得的公務用車補貼征收個人所得稅時,公務用車補貼的扣除標準按照每人每月不超過湘辦發(fā)〔2015〕46號文件規(guī)定的最高標準據(jù)實扣除。
本公告自2018年4月12日起施行。
湖南省地方稅務局
2018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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