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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繳納方式
(一)貼花
印花稅實行自行計算、自行粘貼、自行劃銷的“三自繳納”方式。
納稅人有印章的,加蓋印章注銷;納稅人沒有印章的,可用鋼筆(圓珠筆)畫幾條橫線注銷。注銷標記應與騎縫處相交。騎縫處是指粘貼的印花稅票與憑證及印花稅票之間的交接處(如圖2)。
圖2
注意:
在營業(yè)賬簿上貼印花稅票,須在賬簿首頁右上角粘貼,不準粘貼在賬夾上。在營業(yè)執(zhí)照正本上貼花,應統(tǒng)一粘貼在其左下角花邊框內(nèi);商標注冊證貼花,應統(tǒng)一粘貼在其內(nèi)頁右上角邊框內(nèi)。
(二)繳款書代替貼花
一份憑證應納稅額超過500元的,應向當?shù)囟悇諜C關申請?zhí)顚懤U款書或者完稅證,將其中一聯(lián)粘貼在憑證上或者由稅務機關在憑證上加注完稅標記代替貼花。
注意:
北京市推行印花稅網(wǎng)上申報后,無論一份憑證應納稅額是否超過500元,均可填寫繳款書納稅。
(三)按期匯總繳納
納稅人因同一種類應納稅憑證需頻繁貼花的,可以根據(jù)實際情況自行決定是否采用按期匯總繳納印花稅的方式。
采用按期匯總繳納方式的,應提前15日書面告知主管稅務機關,并確定匯總繳納應稅憑證類型。繳納方式一經(jīng)選定,在一個完整的會計年度內(nèi)不得改變。
匯總繳納的期限為1個月,納稅人應根據(jù)裝訂成冊憑證的封面所載的應納稅額填寫繳款書,于核定的匯總繳納期滿后10日內(nèi)繳納稅款。
(四)核定征收
納稅人如不能完整提供應稅憑證及計稅依據(jù)、也不能按規(guī)定設置印花稅應稅憑證登記簿的,可向主管地稅機關申請,經(jīng)審核同意后,按照核定征收辦法繳納印花稅。(見附表2)
(五)電子應稅憑證憑證繳納
對納稅人以電子形式簽訂的各類應稅憑證按規(guī)定征收印花稅。
對于以電子形式簽訂的各類印花稅應稅憑證,納稅人應自行編制明細匯總表,明細匯總表的內(nèi)容應包括:合同編號、合同名稱、簽訂日期、適用稅目、合同所載計稅金額、應納稅額等。
納稅人依據(jù)匯總明細表的匯總應納稅額,按月以稅收繳款書方式繳納印花稅,不再貼花完稅。
繳納期限為次月的10日內(nèi),稅收繳款書的復印件應與明細匯總表一同保存,以備稅務機關檢查。
政策依據(jù)
1.《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1988】財稅字第255號)
2.《國家稅務局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營業(yè)執(zhí)照、商標注冊證粘貼印花稅票問題的通知》(國稅地字[1989]113號)
3.《轉發(fā)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改變印花稅按期匯總繳納管理辦法的通知》(京財稅[2004]2255號)
4.《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發(fā)布<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印花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3年第14號)
5.《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62號)
6.《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印花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京地稅地[2006]531號)
二、印花稅網(wǎng)上申報
為方便納稅人,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印花稅網(wǎng)上申報系統(tǒng)于2015年7月1日正式在納稅人客戶端上線。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發(fā)布財產(chǎn)和行為稅納稅申報表及有關事項的公告》規(guī)定:采取網(wǎng)上申報方式的納稅人應登錄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網(wǎng)站,進入首頁“辦稅通道”欄目中的“納稅申報”子欄目,下載安裝“北京互聯(lián)網(wǎng)地稅局”客戶端軟件,通過“財行稅明細申報”模塊對印花稅進行納稅申報(如圖3、4);未采取網(wǎng)上申報方式的納稅人,可到主管稅務機關上門進行納稅申報。
圖3
圖4
三、有關行政處罰
四、退稅規(guī)定
凡多貼印花稅票者,不得申請退稅或者抵用。
政策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1988】財稅字第255號)
五、應稅憑證的管理
納稅人應當如實提供、妥善保存印花稅應納稅憑證等有關納稅資料,統(tǒng)一設置、登記和保管《印花稅應納稅憑證登記簿》,及時、準確、完整記錄應納稅憑證的書立、領受情況。
印花稅應稅憑證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的規(guī)定保存10年。
政策依據(jù)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印花稅管理規(guī)程(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77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印花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4]150號)
來源: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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