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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在職場,大家經常會因個人、家庭或其他原因需要休假。病假、婚假、產假、探親假……
那么,你知道哪些假期是單位必須批準的?哪些是可以協商的?哪些是有固定期限不能打折扣的?一起來看~
01、病假,必須給
病假,是指職工本人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進行醫(yī)療時,用人單位應當給予的醫(yī)療假期。
《企業(yè)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yī)療期規(guī)定》第3條規(guī)定:“企業(yè)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y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3個月到24個月的醫(yī)療期:
?。ㄒ唬嶋H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為3個月;5年以上的為6個月。
?。ǘ嶋H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為6個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為9個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為12個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為18個月;20年以上的為24個月。
由于職工身體不適才需要休病假,所以,職工只要提供醫(yī)院出具的證明、履行請假手續(xù),用人單位就必須批準。
02、帶薪年休假,應當給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3條、第5條分別規(guī)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1、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
2、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3、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4、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以上規(guī)定表明,帶薪年休假是法定的請假理由,用人單位應當統籌安排。萬一不能安排,哪怕職工同意不休帶薪年假,單位也必須給予補償。
03、婚假,可協商
婚假,是指職工本人因結婚依法享受的假期。期間,由用人單位向職工如數支付工資。在用人單位不能拒絕職工休婚假的前提下,可以結合工作實際與職工協商具體的休假期限。
《婚姻法》規(guī)定,法定結婚年齡為男滿22周歲、女滿20周歲,可享受3天婚假。
04、產假,必須批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guī)定》第7條規(guī)定:“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各地關于產假的規(guī)定不一致,以上海為例,《上海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guī)定已婚婦女晚育的產假增加30天。所以,上海市產假總天數為原有的98天產假加上30天生育假,共計128天產假。其中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由于產假是法定假,用人單位對于女工休產假請求,必須無條件準許。
05、喪假,酌情批
《勞動法》雖然規(guī)定了員工享有喪假,但沒有明確具體的天數和操作標準。目前通行的做法是參照《關于國營企業(yè)職工請婚喪假和路程假問題的通知》執(zhí)行。
該《通知》明確: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時,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由本單位酌情給予一至三天的假期。職工在外地的直系親屬死亡時需要職工本人去外地料理喪事的,可以根據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在批準的婚喪假和路程假期間,職工的工資照發(fā)。途中的車船費等,全部由職工自理。
06、探親假,酌情定
《國務院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guī)定》規(guī)定:在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業(yè)(國有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工作滿一年的職工,如果與配偶、父母分居兩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即可享受探親假。
有關探親假期限,該規(guī)定明確規(guī)定,探望配偶,每年給予一方為期30天的探親假一次;未婚員工探望父母,每年給假一次20天的探親假,或者2年給假一次,假期為45天;對于已婚員工探望父母,每4年有一次為期20天的探親假。此外,單位可根據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
在規(guī)定的探親假期和路程假期內,單位按照本人的標準工資發(fā)放工資。并且,職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由所在單位負擔。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在本人月標準工資30%以內的,由本人自理,超過部分由所在單位負擔。
07、事假,酌情批
職工除國家已明確規(guī)定的各種公休節(jié)假日和假期以外,如遇特殊情況本人須離開工作崗位可請事假,但批準權在用人單位。
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員工請事假的具體情形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當然,這就要求用人單位要完善自身的規(guī)章制度,明確職工請事假的流程及批準權限,既要依據規(guī)章制度進行審批,還要綜合考慮職工的實際情況。
注:文中出現的法律條文均以2017年《企業(yè)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yī)療期規(guī)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婚姻法》《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guī)定》《國務院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guī)定》為準。
來源:工人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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