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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外交部
國家稅務總局 外交部2017年第39號
根據(jù)《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國駐華使(領)館及其館員在華購買貨物和服務增值稅退稅政策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17〕74號)規(guī)定,現(xiàn)將外國駐華使(領)館及其館員在華購買貨物和服務增值稅退稅有關管理事項公告如下:
一、使(領)館館員個人購買貨物和服務,除車輛和房租外,每人每年申報退稅銷售金額(含稅價格)超過18萬元人民幣的部分,不適用增值稅退稅政策。
二、使(領)館及其館員購買電力、燃氣、汽油、柴油,發(fā)票上未注明稅額的,增值稅應退稅額按不含稅銷售額和相關產(chǎn)品增值稅適用稅率計算,計算公式為:
增值稅應退稅額=發(fā)票金額(含增值稅)÷(1+增值稅適用稅率)×增值稅適用稅率
三、本公告自2017年10月1日起執(zhí)行。具體以退稅申報受理的時間為準?!锻鈬v華使(領)館及其館員在華購買貨物和服務增值稅退稅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 外交部公告2016年第58號發(fā)布)第二條第(三)項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外交部
2017年10月31日
解讀: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 外交部關于外國駐華使(領)館及其館員在華購買貨物和服務增值稅退稅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的解讀
一、出臺背景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國駐華使(領)館及其館員在華購買貨物和服務增值稅退稅政策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17〕74號)發(fā)布后,稅務總局和外交部對《外國駐華使(領)館及其館員在華購買貨物和服務增值稅退稅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 外交部公告2016年第58號)有關管理規(guī)定進行相應調(diào)整。
二、調(diào)整的內(nèi)容
?。ㄒ唬┩鈬v華使(領)館館員個人在華購買貨物和服務,除車輛和房租外,申報退稅的銷售金額(含稅價)由12萬元增加到18萬元;
?。ǘ徺I電力、燃氣、汽油、柴油4種商品取得未注明稅額發(fā)票的,由原來按征收率計算增值稅退稅額,調(diào)整為按增值稅適用稅率計算增值稅退稅額。
三、執(zhí)行時間
從2017年10月1日起執(zhí)行,具體以退稅申報受理的時間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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