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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賀州市稅務局關于修訂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chǎn)稅暫行條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廉租住房、經(jīng)濟適用住房和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24號)有關規(guī)定,國家稅務總局賀州市稅務局決定對《賀州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個人轉(zhuǎn)讓和租賃房產(chǎn)有關地方稅費政策問題的公告》(賀州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7年第1號發(fā)布、國家稅務總局賀州市稅務局2018年第3號公告修訂)作如下修訂:
將第二條第(二)項修訂為:“(二)對個人租賃應稅房產(chǎn),未能提供有關憑證資料,無法準確核算成本和費用的,按相關規(guī)定征收或免征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房產(chǎn)稅、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和印花稅等稅費,并依照《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
1.個人租賃住房每月取得租金收入在30000元(含30000元)以下的,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為1%;每月取得租金收入在30000元以上的,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為1.2%。
2.個人租賃商鋪和其他房產(chǎn)每月取得租金收入在30000元(含30000元)以下的,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為1.5%;每月取得租金收入在30000元以上的,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為2%。”
本公告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依本公告作修訂后的《國家稅務總局賀州市稅務局關于個人轉(zhuǎn)讓和租賃房產(chǎn)有關地方稅費政策問題的公告》重新公布。
國家稅務總局賀州市稅務局
2024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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