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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可隆ENP株式會社繼承(株)可隆塑膠股份有限公司在共聚聚甲醛反傾銷措施中所適用稅率的公告
商務部公告2024年第22號
2024年5月6日,商務部收到可隆ENP株式會社(KOLON ENP,INC.)提交的申請,請求繼承(株)可隆塑膠股份有限公司(KOLON PLASTICS,INC.)在對原產(chǎn)于韓國、泰國和馬來西亞的共聚聚甲醛反傾銷措施中適用的反傾銷稅率和其他權利義務。商務部對此進行了調(diào)查并作出繼承稅率的決定?,F(xiàn)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株)可隆塑膠股份有限公司適用稅率
2017年10月23日,商務部發(fā)布2017年第61號公告,決定對原產(chǎn)于韓國、泰國和馬來西亞的進口共聚聚甲醛實施反傾銷措施,實施期限為5年。2023年10月23日,商務部發(fā)布2023年第38號公告,決定對原產(chǎn)于韓國、泰國和馬來西亞的進口共聚聚甲醛繼續(xù)征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為5年。在上述反傾銷措施中,(株)可隆塑膠股份有限公司適用的反傾銷稅稅率為6.2%。
二、調(diào)查程序
2024年5月6日,可隆ENP株式會社向商務部提交申請,稱公司由(株)可隆塑膠股份有限公司更名為可隆ENP株式會社,可隆ENP株式會社請求繼承(株)可隆塑膠股份有限公司在對韓國、泰國和馬來西亞共聚聚甲醛反傾銷措施中的權利義務??陕NP株式會社同時提交了有關更名的股東大會決議;更名前后的營業(yè)執(zhí)照及企業(yè)登記簿、公司章程、股東及董事名單、生產(chǎn)設備及流程、原材料供應商和銷售客戶、關聯(lián)方情況、產(chǎn)能及產(chǎn)量情況以及相關公證材料。
商務部就上述申請事宜通知了中國共聚聚甲醛產(chǎn)業(yè)。中國共聚聚甲醛產(chǎn)業(yè)對此不持異議。
三、繼承稅率決定
經(jīng)審查,商務部認為,公司的申請符合要求并附相應證據(jù)。公司關于共聚聚甲醛的生產(chǎn)設備、生產(chǎn)能力、供應商關系、客戶基礎、銷售渠道、經(jīng)營管理等在更名前后均未發(fā)生實質變化。
據(jù)此,商務部決定:
(一)由可隆ENP株式會社(KOLON ENP,INC.)繼承(株)可隆塑膠股份有限公司(KOLON PLASTICS,INC.)在共聚聚甲醛反傾銷措施中所適用的6.2%反傾銷稅稅率及其他權利義務。
(二)以(株)可隆塑膠股份有限公司(KOLON PLASTICS,INC.)名稱向中國出口的共聚聚甲醛,適用共聚聚甲醛反傾銷措施中“其他韓國公司”所適用的30.4%反傾銷稅稅率。
四、本公告自2024年6月21日起執(zhí)行
商務部
2024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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