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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福州市稅務局稽查局稅務事項通知書
榕稅稽通〔2024〕0527號
王** :(身份證號碼:3501************29)
事由:責令限期繳納稅款、滯納金
依據(jù):《納稅擔保試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11號)第二十四規(guī)定
通知內容:
1、由于你提供納稅抵押擔保的納稅人(福州**鞋帽有限公司)在規(guī)定的期限屆滿未繳清稅款、滯納金,限你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5日內,依據(jù)《稅務處理決定書》(榕稅稽處〔2020〕227號)到稅務機關繳清你所擔保的稅款、滯納金,并及時將繳款憑證復印一份報我局備案。
2、逾期不繳或少繳的,稅務機關將依法拍賣或變賣擔保財產,以拍賣或變賣所得抵繳稅款及滯納金。
如對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內按照本通知要求繳納稅款、滯納金,然后依法向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
國家稅務總局福州市稅務局稽查局
2024年5月27日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1號 納稅擔保試行辦法
第二十四條 納稅擔保人以其財產為納稅人提供納稅抵押擔保的,按照納稅人提供抵押擔保的規(guī)定執(zhí)行;納稅擔保書和納稅擔保財產清單須經納稅人、納稅擔保人簽字蓋章并經稅務機關確認。
納稅人在規(guī)定的期限屆滿未繳清稅款、滯納金的,稅務機關應當在期限屆滿之日起15日內書面通知納稅擔保人自收到納稅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繳納擔保的稅款、滯納金。
納稅擔保人未按照前款規(guī)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滯納金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在15日內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依法拍賣、變賣抵押物,抵繳稅款、滯納金。
咨詢電話:13700683513
公司名稱:云南百滇稅務師事務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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