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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科學技術廳 中共安徽省委宣傳部 安徽省經(jīng)濟和信息化廳 安徽省財政廳 合肥海關 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 安徽省廣播電視局
關于印發(fā)安徽省“十四五”期間支持科普事業(yè)發(fā)展免稅進口資格核定辦法的通知
皖科智〔2021〕18號
各市科技局、黨委宣傳部、經(jīng)信局、財政局、廣電新聞出版局,各隸屬海關,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各市稅務局,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財政部、中宣部、科技部等7部門《關于“十四五”期間支持科普事業(yè)發(fā)展進口稅收政策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關稅〔2021〕27號),省科技廳、省委宣傳部、省經(jīng)信廳等7部門研究制定了《安徽省“十四五”期間支持科普事業(yè)發(fā)展免稅進口資格核定辦法》?,F(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特此通知。
安徽省科學技術廳 ??中共安徽省委宣傳部
安徽省經(jīng)濟和信息化廳 安徽省財政廳
合肥海關 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
安徽省廣播電視局
2021年11月20日
安徽省“十四五”期間支持科普事業(yè)發(fā)展免稅進口資格核定辦法
第一條 根據(jù)《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關于“十四五”期間支持科普事業(yè)發(fā)展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21〕26號,以下簡稱《通知》)和《財政部中央宣傳部科技部工業(yè)和信息化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廣電總局關于“十四五”期間支持科普事業(yè)發(fā)展進口稅收政策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關稅〔2021〕27號)等規(guī)定,自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對公眾開放的科技館、自然博物館、天文館(站、臺)、氣象臺(站)、地震臺(站)以及高校和科研機構所屬對外開放的科普基地(以下統(tǒng)稱“進口單位”),進口以下商品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huán)節(jié)增值稅:
(一)為從境外購買自用科普影視作品播映權而進口的拷貝、工作帶、硬盤,以及以其他形式進口自用的承載科普影視作品的拷貝、工作帶、硬盤。
(二)國內不能生產(chǎn)或性能不能滿足需求的自用科普儀器設備、科普展品、科普專用軟件等科普用品。(免稅進口科普用品清單由科技部會同工業(yè)和信息化部、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制定并動態(tài)調整)
第二條 享受政策的科技館,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專門從事面向公眾的科普活動;
(二)有開展科普活動的專職科普工作人員、場所、設施、工作經(jīng)費等條件。
第三條 享受政策的進口單位,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面向公眾從事科學技術普及法所規(guī)定的科普活動,有穩(wěn)定的科普活動投入;
(二)有適合常年向公眾開放的科普設施、器材和場所等,每年向公眾開放不少于200天,每年對青少年實行優(yōu)惠或免費開放的時間不少于20天(含法定節(jié)假日);
(三)有常設內部科普工作機構,并配備有必要的專職科普工作人員。
第四條 進口單位免稅進口資格核定流程:
(一)符合條件的進口單位向所屬主管部門提出免稅進口資格核定申請,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申請單位應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其中,在認定有效期內的各國家級科普基地、安徽省科學技術普及基地、安徽省科普教育基地以及省直有關部門認定的省級科普基地可直接向省科技廳提出申請,只需提供科普基地認定證書或文件等相關證明材料。
(二)省科技廳會同省財政廳、省稅務局及合肥海關組織開展核定工作。
(三)對經(jīng)核定符合免稅進口資格條件的進口單位名單,由省科技廳對外公布,并函告合肥海關,抄送省委宣傳部、省經(jīng)信廳、省財政廳、省稅務局、省廣電局,報送科技部。
第五條 進口單位享受政策的自用科普影視作品拷貝、工作帶、硬盤,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屬于《通知》所列稅號范圍;
(二)為進口單位自用,且用于面向公眾的科普活動,不得進行商業(yè)銷售或移作他用;
(三)符合國家關于影視作品和音像制品進口的相關規(guī)定。
第六條 進口單位自用科普影視作品拷貝、工作帶、硬盤免稅進口資格核定流程:
(一)通過核定的進口單位向省科技廳提出科普影視作品拷貝、工作帶、硬盤免稅進口資格核定申請,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二)省科技廳會同省委宣傳部、省廣電局開展核定工作;
(三)核定結果由省科技廳函告合肥海關,抄送省委宣傳部、省廣電局,并通知相關進口單位。
第七條 進口單位應按照海關有關規(guī)定,辦理有關進口商品的減免稅手續(xù)。
第八條 進口單位發(fā)生名稱、業(yè)務范圍變更等情形的,應在《通知》有效期限內及時將有關變更情況說明報送省科技廳。省科技廳會同省財政廳、省稅務局、合肥海關核定變更后的單位自變更登記之日起能否繼續(xù)享受政策,注明變更登記日期。核定結果由省科技廳函告合肥海關,抄送省委宣傳部、省經(jīng)信廳、省財政廳、省稅務局、省廣電局,報送科技部。
第九條 進口單位如存在以虛報情況獲得免稅進口資格或違反規(guī)定使用免稅進口商品,由省科技廳查實后函告合肥海關,自函告之日起,該單位在《通知》剩余有效期限內停止享受政策。
第十條 省科技廳會同省財政廳、省稅務局、合肥海關每年組織對進口單位的免稅進口資格進行復核。經(jīng)復核不符合享受政策條件的,由省科技廳函告合肥海關,自函告之日起停止享受政策。
第十一條 省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政策執(zhí)行過程中,存在違反執(zhí)行免稅政策規(guī)定的行為,以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國家及省有關規(guī)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本辦法有效期為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咨詢電話:13700683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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