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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河源市稅務局關于調整河源市個人二手房轉讓個人所得稅、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2021年第1號
為了深入貫徹落實中辦、國辦印發(fā)的《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進一步推進區(qū)域間稅務執(zhí)法標準統(tǒng)一,公平二手房轉讓稅負,提升辦稅便利度,降低征納成本,提高稅法遵從度和社會滿意度,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6〕108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21號)等相關規(guī)定,現(xiàn)就我市調整個人二手房轉讓個人所得稅、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個人轉讓二手住宅的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調整為1%,個人轉讓二手非住宅的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調整為1.5%。對拍賣等特殊情形轉讓的,按相關稅收政策規(guī)定執(zhí)行。
二、個人轉讓二手非住宅的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調整為5%。
本公告從2021年11月1日起執(zhí)行。《河源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河源市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河源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1年第1號)與本公告不一致的,按本公告執(zhí)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河源市稅務局
2021年10月25日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河源市稅務局關于調整河源市個人二手房轉讓個人所得稅、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的公告》的解讀
為便于納稅人和稅務機關理解和執(zhí)行,現(xiàn)對《國家稅務總局河源市稅務局關于調整河源市個人二手房轉讓個人所得稅、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解讀如下:
一、起草背景
為了深入貫徹落實中辦、國辦印發(fā)的《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進一步推進區(qū)域間稅務執(zhí)法標準統(tǒng)一,公平二手房轉讓稅負,提升辦稅便利度,降低征納成本,提高稅法遵從度和社會滿意度,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6〕108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21號)等相關規(guī)定,我局起草了《公告》,明確了調整河源市個人二手房轉讓個人所得稅、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有關事項。
二、制定依據(jù)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
(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6〕108號);
(三)《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21號);
(四)《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土地增值稅征管工作的通知》(國稅發(fā)〔2010〕53號)。
三、主要內(nèi)容
《公告》對我市調整個人二手房轉讓個人所得稅、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有關事項進行公告:
(一)個人轉讓二手住宅的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調整為1%,個人轉讓二手非住宅的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調整為1.5%。對拍賣等特殊情形轉讓的,按相關稅收政策規(guī)定執(zhí)行。
(二)個人轉讓二手非住宅的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調整為5%。
(三)明確《河源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河源市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河源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1年第1號)與《公告》不一致的,按《公告》執(zhí)行。
四、實施時間
《公告》從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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