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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重大稅收違法失信主體信息公布管理辦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的重要決策部署,著力提高稅務誠信體系建設法治化、規(guī)范化水平,促進依法誠信納稅,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提高立法公眾參與度,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我們起草了《重大稅收違法失信主體信息公布管理辦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見稿)》,現(xiàn)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在2021年10月30日前,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
1.登陸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 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wǎng)
(網(wǎng)址http://www.moj.gov.cn、http://www.chinalaw.gov.cn),進入首頁主菜單“立法意見征集”欄目提出意見。
2.登陸國家稅務總局網(wǎng)站(網(wǎng)址:http://www.chinatax.gov.cn),進入首頁主菜單“互動交流—意見征集”欄目提出意見。 3.通過電子郵件將意見發(fā)送至:shuiwuzqyj@163.com,請在郵件主題中注明“《重大稅收違法失信主體信息公布管理辦法》征求意見”字樣。
4.通過信函將意見郵寄至:北京市西城區(qū)棗林前街68號國家稅務總局稽查局(郵政編碼100053),請在信封上注明“《重大稅收違法失信主體信息公布管理辦法》征求意見”字樣。
附件:1.重大稅收違法失信主體信息公布管理辦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見稿)2.關于《重大稅收違法失信主體信息公布管理辦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見稿)》的說明
國家稅務總局
2021年9月30日
重大稅收違法失信主體信息公布管理辦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見稿)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 發(fā)布時間:2021-09-30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宗旨及依據(jù)】為了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fā)的《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維護正常稅收征收管理秩序,懲戒嚴重涉稅違法失信行為,促進依法誠信納稅,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范圍】稅務機關依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向社會公布重大稅收違法失信主體失信信息,并將信息通報相關部門,共同實施監(jiān)管和聯(lián)合懲戒。
第三條 【基本原則】重大稅收違法失信主體信息公布管理應當遵循依法行政、公平公正、統(tǒng)一規(guī)范的原則。
第四條 【信息保密】各級稅務機關應當依法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對重大稅收違法失信主體信息公布管理工作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個人信息,應當依法予以保密。
第五條 【責任追究】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重大稅收違法失信主體信息公布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處理。
第二章 失信主體的確定
第六條 【確定標準】本辦法所稱“重大稅收違法失信主體”(以下簡稱失信主體)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或者其他涉稅當事人(以下簡稱當事人):
(一)【偷稅】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jīng)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100萬元以上,且任一年度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占當年各稅種應納稅總額10%以上,采取前述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shù)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二)【逃避追繳欠稅】欠繳應納稅款,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妨礙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欠繳稅款金額100萬元以上的;
(三)【騙取出口退稅】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
(四)【抗稅】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
(五)【虛開專用發(fā)票】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fā)票的;
(六)【虛開其他發(fā)票】虛開第五項規(guī)定以外的其他發(fā)票100份以上或者金額400萬元以上的;
(七)【私自印制發(fā)票等】私自印制、偽造、變造發(fā)票,非法制造發(fā)票防偽專用品,偽造發(fā)票監(jiān)制章,竊取、截留、篡改、出售發(fā)票數(shù)據(jù)的;
(八)【協(xié)助偷稅】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非法提供銀行賬戶、發(fā)票、證明或者其他方便,導致未繳、少繳稅款100萬元以上或者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被稅務機關予以行政處罰的;
(九)【稅務代理人違法】稅務代理人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guī),造成納稅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100萬元以上,被稅務機關予以行政處罰的;
(十)【其他情形】其他性質惡劣、情節(jié)嚴重、社會危害性較大的稅收違法行為。
第七條 【確定依據(jù)】稅務機關對當事人依法作出《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申請行政復議、未提起行政訴訟,或者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后,在法定期限內未提起行政訴訟,或者人民法院對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或行政復議決定作出生效判決、裁定,有本辦法第六條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確定為失信主體。
稅務機關對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犯罪的當事人僅作出《稅務處理決定書》,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申請行政復議、未提起行政訴訟,或者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后,在法定期限內未提起行政訴訟,或者人民法院對稅務處理決定或行政復議決定作出生效判決、裁定,有本辦法第六條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確定為失信主體。
第八條 【告知程序】稅務機關應當在作出確定失信主體決定前向當事人送達告知文書,告知其依法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告知文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當事人姓名或者名稱、有效身份證件號碼或者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地址。沒有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的,以稅務機關賦予的納稅人識別號代替;
(二)擬確定為失信主體的事由、法律依據(jù);
(三)擬向社會公布的失信信息;
(四)擬通知相關部門采取失信懲戒措施;
(五)當事人依法享有的相關權利;
(六)其他相關事項。
對納入納稅信用評價范圍的當事人,還應當告知其擬適用D級納稅人管理措施。
第九條 【陳述申辯】當事人在稅務機關告知后5日內,可以書面或者口頭提出陳述、申辯意見。當事人口頭提出陳述、申辯意見的,稅務機關應當制作陳述申辯筆錄,并由當事人簽章。
稅務機關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陳述、申辯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jù)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jù)成立的,應當采納。
第十條 【確定文書】經(jīng)設區(qū)的市、自治州以上稅務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在本辦法第七條規(guī)定的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期限屆滿或者行政復議決定、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生效后30日內制作失信主體確定文書,并依法送達當事人。失信主體確定文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當事人姓名或者名稱、有效身份證件號碼或者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地址。沒有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的,以稅務機關賦予的納稅人識別號代替;
(二)確定為失信主體的事由、法律依據(jù);
(三)向社會公布的失信信息提示;
(四)相關部門采取失信懲戒措施提示;
(五)當事人依法享有的相關權利;
(六)其他相關事項。
對納入納稅信用評價范圍的當事人,還應當包括適用D級納稅人管理措施提示。
第一款規(guī)定的時限不包括因其他方式無法送達,公告送達告知文書的時間。
第三章 信息公布及懲戒措施
第十一條 【公布內容】稅務機關應當在失信主體確定文書送達后的次月15日內,向社會公布下列信息:
(一)失信主體基本情況;
(二)失信主體的主要稅收違法事實;
(三)稅務處理、稅務行政處罰決定及法律依據(jù);
(四)確定失信主體的稅務機關;
(五)稅務機關認為有必要公布的其他信息。
第十二條 【基本情況】稅務機關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guī)定向社會公布的失信主體基本情況,失信主體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公布其名稱,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納稅人識別號),注冊地址,違法行為發(fā)生時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經(jīng)人民法院裁判確定的實際責任人的姓名、性別及身份證件號碼(隱去出生年、月、日號碼段);失信主體為自然人的,公布其姓名、性別、身份證件號碼(隱去出生年、月、日號碼段)。
經(jīng)人民法院裁判確定的實際責任人,與違法行為發(fā)生時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不一致的,除有證據(jù)證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有涉案行為外,稅務機關只向社會公布實際責任人信息。
第十三條 【公布方式】稅務機關應當通過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以下簡稱省稅務局)網(wǎng)站向社會公布失信主體信息,根據(jù)本地區(qū)實際情況,也可以通過稅務機關公告欄、報紙、廣播、電視、網(wǎng)絡媒體等途徑以及新聞發(fā)布會等形式向社會公布。
國家稅務總局歸集各級稅務機關確定的失信主體信息,并提供至“信用中國”網(wǎng)站進行公開。
第十四條 【不予公布】當事人在失信信息公布前按照《稅務處理決定書》《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規(guī)定繳清稅款、滯納金和罰款的,稅務機關不向社會公布其相關信息。
第十五條 【管理措施】稅務機關對按本辦法規(guī)定確定的失信主體,納入納稅信用評價范圍的,按照納稅信用管理規(guī)定,將其納稅信用級別判為D級,適用相應的D級納稅人管理措施。
第十六條 【懲戒措施】對按本辦法第十一條規(guī)定向社會公布信息的失信主體,稅務機關將失信信息提供給相關部門,由相關部門依法采取失信懲戒措施。
第十七條 【公布期限】失信主體信息自公布之日起滿3年的,停止信息公布。
第四章 信用修復
第十八條 【申請條件】失信信息公布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失信主體或者其破產管理人可以向作出確定失信主體決定的稅務機關申請信用修復:
(一)按照《稅務處理決定書》《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規(guī)定繳清稅款、滯納金和罰款的;
(二)在發(fā)生重大自然災害、公共衛(wèi)生、社會安全等突發(fā)事件期間,因參與應急搶險救災、疫情防控、重大項目建設或者履行社會責任作出突出貢獻的;
(三)失信主體破產,稅務機關依法受償后,人民法院出具批準重整計劃或認可和解協(xié)議的裁定書的。
第十九條 【提交申請】按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guī)定申請信用修復的,申請人應當提交停止公布失信信息申請表、誠信納稅承諾書。
按辦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guī)定申請信用修復的,申請人應當提交停止公布失信信息申請表、誠信納稅承諾書以及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出具的證明材料。
按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guī)定申請信用修復的,申請人應當提交停止公布失信信息申請表,人民法院出具的批準重整計劃或認可和解協(xié)議的裁定書。
第二十條 【審核受理】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予以受理,并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一條 【修復決定】受理申請后,稅務機關應當及時審核。對符合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guī)定條件申請信用修復的申請人,經(jīng)設區(qū)的市、自治州以上稅務局局長批準,準予信用修復;對符合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規(guī)定條件申請信用修復的申請人,經(jīng)省稅務局局長批準,準予信用修復。
稅務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予以信用修復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對不予信用修復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二十二條 【不予修復】失信主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信用修復:
(一)被確定為失信主體后,因發(fā)生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抗稅、虛開發(fā)票等稅收違法行為受到稅務處理或者行政處罰的;
(二)五年內被確定為失信主體兩次及以上的。
申請人按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guī)定申請信用修復的,不受前款規(guī)定限制。
第二十三條 【停止公布】稅務機關作出準予信用修復決定的,應當在5日內停止信息公布。
第二十四條 【信用教育】稅務機關可以組織申請信用修復的失信主體法定代表人、財務負責人等參加信用培訓,開展依法誠信納稅教育。信用培訓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文字釋義】本辦法規(guī)定期間的最后一日為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滿的次日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內有連續(xù)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數(shù)順延。
本辦法規(guī)定的期間是指工作日,不包括法定休假日。
第二十六條 【具體規(guī)定】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可以依照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二十七條 【施行日期】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秶叶悇湛偩株P于發(fā)布<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54號)同時廢止。
關于《重大稅收違法失信主體信息公布管理辦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見稿)》的說明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 發(fā)布時間:2021-09-30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完善失信約束制度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fā)〔2020〕49號)要求,更好發(fā)揮稅務誠信機制在激發(fā)市場活力、營造良好營商環(huán)境等方面積極作用,國家稅務總局擬對《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54號,以下簡稱現(xiàn)行辦法)進行修改并更名為《重大稅收違法失信主體信息公布管理辦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修改草案),以部門規(guī)章形式發(fā)布施行?,F(xiàn)就有關修改情況說明如下:
一、修改的必要性
現(xiàn)行辦法自頒布實施以來,在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jiān)管機制、營造誠信社會環(huán)境方面發(fā)揮了重要作用。近年來,隨著經(jīng)濟社會發(fā)展,黨中央、國務院對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發(fā)揮稅務誠信體系建設在稅收治理中的積極作用作出了新部署,提出了新要求,現(xiàn)行辦法的施行面臨一系列新形勢、新情況,有必要及時修改完善。
(一)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需要
中辦、國辦印發(fā)的《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要求,要健全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制度,充分發(fā)揮納稅信用在社會信用體系中的基礎性作用。作為稅務誠信體系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重大稅收違法失信主體信息公布管理需要按照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要求,進一步完善制度,提升重大稅收違法失信主體信息公布工作的規(guī)范化、法治化水平,為推進稅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xiàn)代化提供充分的制度基礎和法治保障。
(二)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的需要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完善失信約束制度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指出,要嚴格依法依規(guī)推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進一步規(guī)范和健全失信行為認定、記錄、歸集、共享、公開、懲戒和信用修復等機制,并明確要求各部門于2021年12月31日前以規(guī)章形式制定相關領域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管理辦法。稅務部門的現(xiàn)行辦法是規(guī)范性文件,需要按照國務院要求進一步修訂完善,并提升至規(guī)章的法律層級。
(三)進一步優(yōu)化稅務執(zhí)法方式的需要
重大稅收違法失信主體信息公布工作直接面向廣大納稅人,事關納稅人利益。貫徹落實依法行政要求,推進稅務誠信體系建設,需要持續(xù)健全完善稅務誠信制度規(guī)定,進一步優(yōu)化稅務執(zhí)法方式,切實加大對重大稅收違法失信主體信息公布工作的規(guī)范力度,充分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二、修改的基本原則
修改工作堅持穩(wěn)中求進總基調,按照依法依規(guī)、保護權益、審慎適度的總體思路,重點規(guī)范和健全重大稅收違法失信主體的確定標準、確定程序、信用修復、權利保護,著力構建稅務誠信建設長效機制,推動稅收信用體系邁入高質量發(fā)展的新階段,更好發(fā)揮其在營造公平誠信的市場環(huán)境等方面的積極作用。
一是強化權利保障。把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貫穿于失信信息公布工作全過程,充分保障當事人事前知情權、事中異議權、事后信用修復申請權,提高社會滿意度。
二是提升法治化水平。將現(xiàn)行辦法立法級次提升為部門規(guī)章,明確各級稅務機關在重大稅收違法失信主體信息公布工作中的職權和相應程序,進一步約束執(zhí)法行為,確保該工作在法治軌道內運行。
三是回應社會關切。針對現(xiàn)行辦法執(zhí)行中出現(xiàn)的新情況、新問題,通過制度修訂予以明確、解決,回應納稅人關切和需求,更好服務市場主體發(fā)展,打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huán)境。
三、修改的主要內容
修改草案分5章(總則、失信主體的確定、信息公布及懲戒措施、信用修復、附則)27條,和現(xiàn)行辦法相比,刪除7條,新增15條,修改12條。具體修改內容如下:
(一)在立法目的中增加“貫徹落實《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的表述。在第一條開宗明義將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fā)的《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作為立法目的之一。
(二)增加對失信主體個人信息的保護。按照《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條例》的要求,在第四條明確稅務機關在重大稅收違法失信主體信息公布管理工作中知悉的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及個人信息,應當依法保密,進一步提高失信主體信息公布管理工作的規(guī)范性。
(三)明確失信主體的確定標準。充分考慮失信主體確定的一致性、合理性,在第六條將逃避追繳欠稅金額提高至100萬元以上,虛開專票以外的其他發(fā)票金額提高至400萬元以上,把“竊取、截留、篡改、出售發(fā)票數(shù)據(jù)”的違法主體,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且數(shù)額在100萬以上的扣繳義務人,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非法提供銀行賬戶、發(fā)票、證明或者其他方便導致未繳、少繳稅款100萬元以上或者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被稅務機關予以行政處罰的涉稅當事人以及造成納稅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100萬元以上,被稅務機關處罰的稅務代理人納入失信主體范圍。
(四)明確保障當事人知情權和陳述申辯權的相關規(guī)定。在第八條規(guī)定稅務機關應當在確定失信主體前告知當事人享有的法定權利,在第九條增加及時復核當事人陳述申辯意見的規(guī)定,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
(五)增加確定失信主體和公布失信主體信息的時限規(guī)定。在第十條明確稅務機關在文書生效后30日內制作失信主體確定文書,在第十一條規(guī)定稅務機關應當在失信主體確定文書送達后的次月15日內,向社會公布失信信息。通過明確具體時限,防止稅務機關不作為、慢作為。
(六)明確失信主體信息公布方式。在第十三條規(guī)定國家稅務總局歸集各級稅務機關確定的失信主體信息,并提供至“信用中國”網(wǎng)站進行公開。
(七)增加失信主體信息不予公布規(guī)定。為促進稅法遵從,第十四條規(guī)定所有失信主體,在失信信息公布前按照《稅務處理決定書》《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規(guī)定繳清稅款、滯納金和罰款的,稅務機關不向社會公布其相關信息。
(八)增加信用修復申請規(guī)定。為鼓勵失信主體主動糾正違法行為、積極承擔社會責任、重塑良好信用,在第十八條規(guī)定失信主體符合一定條件的,可以申請信用修復。
(九)明確申請信用修復應提交的材料。為最大限度便利納稅人,減輕納稅人辦稅負擔,按照必要性原則,在第十九條對不同情形的信用修復申請明確規(guī)定應提交的申請材料。
(十)嚴格信用修復審批程序。在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明確失信主體申請信用修復的,稅務機關應當及時審核決定是否受理。經(jīng)規(guī)定層級的稅務局局長批準后,在受理后15日內作出準予修復決定,并在5日內停止公布失信信息。
(十一)增加不予信用修復的情形。為體現(xiàn)“寬嚴相濟”“過懲相當”,在第二十二條明確對五年內被確定為失信主體兩次及以上的和被確定為失信主體后因發(fā)生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稅、抗稅、虛開發(fā)票等稅收違法行為受到稅務處理或者行政處罰的,不予信用修復。
(十二)增加信用培訓的規(guī)定。在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稅務機關對申請信用修復的失信主體,可以組織其法定代表人、財務負責人等參加信用培訓,開展依法誠信納稅教育,進一步強化對失信主體正面引導,提高失信主體誠信納稅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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