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云南省資源稅稅目稅率、計征方式
和免征減征具體辦法的方案
(征求意見稿)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規(guī)定,為發(fā)揮稅收的調節(jié)作用,促進資源節(jié)約利用,支持生態(tài)文明建設,結合云南實際,現將云南省資源稅稅目稅率、計征方式和免征減征具體辦法有關問題決定如下:
一、云南省資源稅稅目、具體適用稅率按照《云南省資源稅稅目稅率表》(詳見附件)執(zhí)行。
二、云南省的地熱、其他粘土資源稅實行從量計征,砂石、石灰?guī)r、礦泉水資源稅實行從價計征和從量計征相結合的計征方式,其他稅目實行從價計征。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或減征資源稅:
(一)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過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災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損失的,按損失額的50%減征當年應納資源稅,但減稅額最高不超過其遭受重大損失當年應納資源稅的50%。
(二)納稅人開采共生礦,對共生礦與主礦產品銷售額或銷售量分開核算的,按其應納稅額的10%減征資源稅。
(三)納稅人開采伴生礦,對伴生礦與主礦產品銷售額或銷售量分開核算的,按其應納稅額的30%減征資源稅。
(四)納稅人從低品位礦中提取礦產品的,能單獨核算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的,按其應納稅額的50%減征資源稅。
(五)納稅人從尾礦中提取礦產品的,能單獨核算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的,免征資源稅。
四、免征或減征資源稅管理
(一)符合第三條規(guī)定免稅減稅情形的,納稅人自行申報享受優(yōu)惠政策,將相關資料留存?zhèn)洳椤?br />
(二)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災害的定性、受災范圍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相關主管部門公布和確認為準。重大損失,是指資產損失率(資產損失率=損失資產/資產總額×100%)須達到30%以上(含30%),計算資產損失率時應扣除保險賠款、責任人賠償、財政性質的補貼和補助,以納稅人下屬的單個礦山為單位確定。
(三)共生礦、伴生礦、低品位礦、尾礦開采信息,以納稅人通過礦業(yè)權人勘查開采信息公示系統(tǒng)填報并向社會公示或經自然資源部門核查的上年度礦產資源勘查開采年度信息為準。
礦業(yè)權人勘查開采信息是指礦業(yè)權人從事礦產資源勘查開采活動過程中形成的年度信息和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的能夠反映礦業(yè)權人狀況的信息。
(四)納稅人從低品位礦中提取礦產品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規(guī)定申報繳納資源稅,年度終了后進行一次性抵減,申報享受減征資源稅當月不足抵減部分,順延至之后月份抵減,之后月份仍不足抵減部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征收管理法》規(guī)定退還。
從低品位礦中提取礦產品的減征稅額=上年度低品位礦利用量÷上年度實際年采礦石量×上年度全部礦產品銷售額或銷售量×主礦產品適用稅率×50%
(五)納稅人從尾礦中提取礦產品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規(guī)定申報繳納資源稅,年度終了后進行一次性抵免,申報享受減征資源稅當月不足抵免部分,順延至之后月份抵免,之后月份仍不足抵免部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征收管理法》規(guī)定退還。
從尾礦中提取礦產品的免征稅額=上年度尾礦利用量÷上年度實際年采礦石量×上年度全部礦產品銷售額或銷售量×主礦產品適用稅率×100%
五、稅務機關與財政、自然資源、水利、應急管理等部門應當建立工作配合機制,定期聯(lián)合對納稅人享受資源稅優(yōu)惠政策情況進行核查。根據日常工作需要,主管稅務機關可以要求當地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供納稅人開發(fā)利用主礦、共生礦、伴生礦、低品位礦、尾礦的情況以及與減免稅相關的其他信息,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在稅務部門送達書面函件的十五日內給予回復。
六、本決定自2020年9月1日起執(zhí)行,與本決定不一致的,按本決定執(zhí)行。
附件:云南省資源稅稅目稅率表(征求意見稿)
附件
云南省資源稅稅目稅率表(征求意見稿) |
序號 |
稅 目 |
資源稅法確定 |
云南省根據授權擬定 |
征稅對象 |
稅率 |
征稅對象 |
適用稅率 |
1 |
能源
礦產 |
原油 |
原礦 |
6% |
原礦 |
6% |
2-4 |
天然氣、頁巖氣、天然氣水合物 |
原礦 |
6% |
原礦 |
6% |
5 |
煤 |
原礦或者
選礦 |
2%-10% |
原礦 |
5% |
選礦 |
3.5% |
6 |
煤成(層)氣 |
原礦 |
1%-2% |
原礦 |
1.5% |
7-8 |
鈾、釷 |
原礦 |
4% |
原礦 |
4% |
9-12 |
油頁巖、油砂、天然瀝青、石煤 |
原礦或者
選礦 |
1%-4% |
原礦 |
2% |
選礦 |
1.5% |
13 |
地熱 |
原礦 |
1%-20%或者每立方米1-30元 |
原礦 |
5元/立方米 |
14 |
金屬
礦產 |
黑色金屬 |
鐵 |
原礦或者
選礦 |
1%-9% |
原礦 |
6.5% |
選礦 |
5% |
15 |
錳 |
原礦 |
4% |
選礦 |
2% |
16-17 |
鉻、釩 |
原礦 |
4% |
選礦 |
3.5% |
18 |
鈦 |
原礦 |
4.5% |
選礦 |
4% |
19 |
金屬
礦產 |
有色金屬 |
銅 |
原礦或者
選礦 |
2%-10% |
原礦 |
9% |
選礦 |
5% |
20 |
鉛 |
原礦 |
10% |
選礦 |
5% |
21 |
鋅 |
原礦 |
10% |
選礦 |
5% |
22 |
錫 |
原礦 |
4% |
選礦 |
3% |
23 |
鎳 |
原礦 |
10% |
選礦 |
4% |
24 |
銻 |
原礦 |
5% |
選礦 |
2% |
25-28 |
鎂、鈷、鉍、汞 |
原礦 |
5% |
選礦 |
4.5% |
29 |
鋁土礦 |
原礦或者
選礦 |
2%-9% |
原礦 |
9% |
選礦 |
4.5% |
30 |
鎢 |
選礦 |
6.5% |
選礦 |
6.5% |
31 |
鉬 |
選礦 |
8% |
選礦 |
8% |
32 |
金 |
原礦或者
選礦 |
2%-6% |
原礦 |
5% |
選礦 |
4% |
33 |
銀 |
原礦 |
4% |
選礦 |
3% |
34-39 |
金屬
礦產 |
有色金屬 |
鉑、鈀、釕、鋨、銥、銠 |
原礦或者
選礦 |
5%-10% |
原礦 |
8% |
選礦 |
7% |
40 |
輕稀土 |
選礦 |
7%-12% |
選礦 |
8% |
41 |
中重稀土 |
選礦 |
20% |
選礦 |
20% |
42-49 |
鈹、鋰、鋯、鍶、銣、銫、鈮、鉭 |
原礦或者
選礦 |
2%-10% |
原礦 |
6% |
選礦 |
5.5% |
50 |
鍺 |
原礦或者
選礦 |
2%-10% |
原礦 |
5.5% |
選礦 |
5% |
51-58 |
鎵、銦、鉈、鉿、錸、鎘、硒、碲 |
原礦 |
6% |
選礦 |
5.5% |
59 |
非金屬
礦產 |
礦物類 |
高嶺土 |
原礦或者
選礦 |
1%-6% |
原礦 |
4% |
選礦 |
1% |
60 |
石灰?guī)r |
原礦或者
選礦 |
1%-6%或者每噸(或者每立方米)1-10元 |
自用和連續(xù)加工成非應稅產品從量計征,按原礦每噸3元征收;其余按原礦6%、選礦6%征收。 |
61 |
磷 |
原礦或者
選礦 |
3%-8% |
原礦 |
8% |
選礦 |
5% |
62 |
石墨 |
原礦或者
選礦 |
3%-12% |
原礦 |
8% |
選礦 |
7% |
63 |
非金屬
礦產 |
礦物類 |
螢石 |
原礦或者
選礦 |
1%-8% |
原礦 |
8% |
選礦 |
6% |
64 |
硫鐵礦 |
原礦 |
2.5% |
選礦 |
2% |
64 |
自然硫 |
原礦 |
4% |
選礦 |
3.5% |
66 |
天然石英砂 |
原礦或者
選礦 |
1%-12% |
原礦 |
5% |
選礦 |
4.5% |
67-72 |
脈石英、粉石英、水晶、工業(yè)用金剛石、冰洲石、藍晶石 |
原礦 |
6% |
選礦 |
5.5% |
73 |
硅線石
(矽線石) |
原礦 |
5.5% |
選礦 |
2% |
74-86 |
長石、滑石、剛玉、菱鎂礦、顏料礦物、天然堿、芒硝、鈉硝石、明礬石、砷、硼、碘、溴 |
原礦 |
6% |
選礦 |
5.5% |
87 |
膨潤土 |
原礦 |
6% |
選礦 |
6% |
88 |
硅藻土 |
原礦 |
9.5% |
選礦 |
6% |
89 |
陶瓷土 |
原礦 |
6% |
選礦 |
5.5% |
90 |
耐火粘土 |
原礦 |
1% |
選礦 |
1% |
91-95 |
鐵礬土、凹凸棒石粘土、海泡石粘土、伊利石粘土、累托石粘土 |
原礦 |
6% |
選礦 |
5.5% |
96-112 |
非金屬
礦產 |
礦物類 |
葉蠟石、硅灰石、透輝石、珍珠巖、云母、沸石、重晶石、毒重石、方解石、蛭石、透閃石、工業(yè)用
電氣石、白堊、石棉、藍石棉、紅柱石、石榴子石 |
原礦或者
選礦 |
2%-12% |
原礦 |
6% |
選礦 |
5.5% |
113 |
石膏 |
原礦 |
4% |
選礦 |
4% |
114 |
其他粘土(鑄型用粘土、磚瓦用粘土、陶粒用粘土、水泥配料用粘土、水泥配料用紅土、水泥配料用黃土、水泥配料用泥巖、保溫材料用粘土) |
原礦或者
選礦 |
1%-5%或者每噸(或者每立方米)0.1-5元 |
原礦 |
1.5元/噸 |
選礦 |
1.5元/噸 |
115 |
非金屬
礦產 |
巖石類 |
大理巖 |
原礦或者
選礦 |
1%-10% |
原礦 |
1% |
選礦 |
1% |
116 |
花崗巖 |
原礦 |
3% |
選礦 |
3% |
117 |
白云巖 |
原礦 |
9% |
選礦 |
9% |
118 |
石英巖 |
原礦 |
5% |
選礦 |
4.5% |
119-126 |
砂巖、輝綠巖、安山巖、閃長巖、板巖、玄武巖、片麻巖、角閃巖 |
原礦 |
5% |
選礦 |
4.5% |
127 |
非金屬
礦產 |
巖石類 |
頁巖 |
原礦或者
選礦
|
1%-10%
|
原礦 |
1.5% |
選礦 |
1.5% |
128-131 |
浮石、凝灰?guī)r、黑曜巖、霞石正長巖 |
原礦 |
5% |
選礦 |
4.5% |
132 |
蛇紋巖 |
原礦 |
3.5% |
選礦 |
4% |
133-143 |
麥飯石、泥灰?guī)r、含鉀巖石、含鉀砂頁巖、天然油石、橄欖巖、松脂巖、粗面巖、輝長巖、輝石巖、正長巖 |
原礦 |
5% |
選礦 |
4.5% |
144-145 |
火山灰、火山渣 |
原礦 |
1% |
選礦 |
1% |
146 |
泥炭 |
原礦 |
1.5% |
選礦 |
1.5% |
147 |
砂石 |
原礦或者
選礦 |
1%-5%或者每噸(或者每立方米)0.1-5元 |
自用和連續(xù)加工成非應稅產品的從量計征,按原礦每噸2元征收;其余按原礦3%、選礦3%征收。 |
148-149 |
非金屬
礦產 |
寶玉石類 |
寶石、寶石級
金剛石 |
原礦或者
選礦 |
4%-20% |
原礦 |
10% |
選礦 |
9% |
150 |
玉石 |
原礦 |
4.5% |
選礦 |
4% |
151 |
瑪瑙 |
原礦 |
4.5% |
選礦 |
4% |
152-153 |
黃玉、碧璽 |
原礦 |
10% |
選礦 |
9% |
154-157 |
水氣
礦產 |
二氧化碳氣、硫化氫氣、氦氣、氡氣 |
原礦 |
2%-5% |
原礦 |
3% |
158 |
礦泉水 |
原礦 |
1%-20%或者每立方米1-30元 |
自用和連續(xù)加工成非應稅產品的從量計征,按原礦每噸3元征收;其余按原礦2%征收。 |
159 |
鹽 |
鈉鹽 |
選礦 |
3%-15% |
選礦 |
6% |
160-162 |
鉀鹽、鎂鹽、鋰鹽 |
選礦 |
8% |
163 |
天然鹵水 |
原礦 |
3%-15%或者每噸(或者每立方米)1-10元 |
原礦 |
6% |
164 |
海鹽 |
|
2%-5% |
|
3% |
備注:表中標紅品目屬于國家列明品目,但我省沒有探明儲
量或者探明儲量沒有開采的品目。
附件2
關于《云南省資源稅稅目稅率、計征方式和免征
減征具體辦法的方案(征求意見稿)》
的起草說明
現將《云南省資源稅稅目稅率、計征方式和減免稅政策方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起草情況說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以下簡稱《資源稅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于2019年8月26日通過,經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3號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其中,授權地方以下事項:
(一)決定資源稅具體適用稅目稅率
《資源稅法》第二條規(guī)定,資源稅的稅目、稅率,依照《稅目稅率表》執(zhí)行?!抖惸慷惵时怼分幸?guī)定實行幅度稅率的,其具體適用稅率由省人民政府統(tǒng)籌考慮該應稅資源的品位、開采條件以及對生態(tài)環(huán)境的影響等情況,在《稅目稅率表》規(guī)定的稅率幅度內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稅目稅率表》中規(guī)定征稅對象為原礦或者選礦的,應當分別確定具體適用稅率。
(二)決定具體計征方式
《資源稅法》第三條規(guī)定,《稅目稅率表》中規(guī)定可以選擇實行從價計征或者從量計征的,具體計征方式由省人民政府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三)決定部分免征或者減征資源稅的情形
《資源稅法》第七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可以決定免征或者減征資源稅:一是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過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災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損失;二是納稅人開采共伴生礦、低品位礦、尾礦。免征或者減征資源稅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根據以上授權,為了做好《資源稅法》在我省的貫徹落實,需要按程序研究制定我省資源稅具體適用稅目、稅率、計征方式和稅收優(yōu)惠等政策。
二、我省資源稅基本情況
(一)我省礦產資源情況
我省是全國礦產資源大省之一,礦產資源總量大、礦種齊全。截至2018年底,全省共發(fā)現各類礦產143種,占全國已發(fā)現礦產172種的83%,查明資源儲量列入《云南省礦產資源儲量簡表》的礦產有96種,我省探明儲量并已開發(fā)利用的品目主要有原油、天然氣、煤、地熱、鐵、錳、鈦、銅、鉛、鋅、錫、鎳、銻、鋁土礦、鎢、鉬、金、銀、鍺、高嶺土、石灰?guī)r、磷、螢石、硫鐵礦、天然石英砂、硅線石(矽線石)、膨潤土、硅藻土、耐火粘土、石膏、其他粘土(鑄型用粘土、磚瓦用粘土、陶粒用粘土、水泥配料用粘土、水泥配料用紅土、水泥配料用黃土、水泥配料用泥巖、保溫材料用粘土)、大理巖、花崗巖、白云巖、石英巖、頁巖、蛇紋巖、火山灰、火山渣、泥炭、砂石、玉石、瑪瑙、礦泉水、納鹽等45種。
(二)資源稅改革歷程
資源稅開征于1984年,對在我國境內從事原油、天然氣、煤炭等礦產資源開采的單位和個人征收。1994年,國務院頒布的資源稅暫行條例開始實施,確定了普遍征收、從量定額計征方法。從2010年起,我國進行了資源稅從價計征改革,分品目、分地區(qū)逐步推開。從2014年12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實施煤炭資源稅從價計征改革,將煤炭礦產資源補償費費率降為零,停止征收煤炭價格調節(jié)基金,煤炭資源稅應稅率幅度定為2%-10%,我省煤炭資源稅適用稅率為5.5%。從2016年7月1日起,全面實施資源稅從價計征改革,同時,將全部資源品目礦產資源補償費降為零,取締地方針對礦產資源違規(guī)設立的各種收費基金。同時,黨中央、國務院選擇河北省實施水資源稅改革試點,自2017年12月1日起又增加在北京、天津、山西、內蒙古、山東、河南、四川、陜西、寧夏等9個?。ㄗ灾螀^(qū)、直轄市)擴大水資源稅改革試點。我省目前沒有納入水資源稅改革試點范圍,下一步,將按照國家安排部署,做好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工作。
(三)我省資源稅基本情況
2017年至2019年,我省實現資源稅收入分別為24.56億元、29.43億元、29.62億元,分別同比增長42.4%、19.8%、0.7%,占地方稅收收入的比重分別為2%、2.07%、2.04%,資源稅從價計征改革以來,資源稅收入穩(wěn)步增長,資源優(yōu)勢逐步轉變?yōu)樨斦?yōu)勢。2019年,分州市來看,資源稅收入較大的州市分別為曲靖、昭通、玉溪、紅河、文山,分別實現資源稅收入5.59億元、3.37億元、2.97億元、3.12億元、2.54億元,以上5個州市實現的資源稅收入約占全省資源稅收入的60%。從資源稅收入占地方稅收收入比重來看,占比較高的分別是迪慶、怒江、文山、昭通、曲靖,分別占12.77%、8.66%、6.61%、5.25%、5.12%。
三、起草過程
(一)制定工作方案
《資源稅法》公布后,省財政廳、省稅務局、省自然資源廳密切配合,認真組織學習相關政策內容,制定《云南省貫徹落實資源稅法工作實施方案》(云財稅〔2019〕67號),建立工作機制,明確任務分工和推進工作的時間表、路線圖,為有序做好新稅法的實施準備和貫徹落實工作打下堅實基礎。
(二)開展調研
省財政廳、省稅務局、省自然資源廳聯(lián)合印發(fā)了《關于開展資源稅有關事項調研的通知》(云財稅〔2019〕69號),對我省礦產資源、企業(yè)經營情況、資源稅收入等情況開展調研,征求各州市對稅法授權事項的意見建議。根據書面調研的情況,省人大預算工委、省財政廳、省稅務局聯(lián)合到楚雄州羅次煤礦、呂合煤業(yè)、玉溪市大紅山礦業(yè)公司、昆明珍茗礦泉水公司、云南鹽業(yè)公司開展調研。召開座談會,財稅部門組織云南礦業(yè)協(xié)會召集云南錫業(yè)公司、昆鋼控股、云南煤炭產業(yè)集團等企業(yè)進行座談,聽取企業(yè)對我省貫徹落實資源稅法的意見和建議。
(三)起草方案
在認真學習和充分調研的基礎上,結合我省資源開采情況,統(tǒng)籌考慮應稅資源的品位、開采條件以及對生態(tài)環(huán)境的影響等情況,進行適用稅率的測算,提出具體適用稅目、稅率、計征方式及稅收優(yōu)惠政策建議,開展《征求意見稿》起草工作。并召開座談會,聽取相關部門意見,征求了各州市財政、稅務部門意見,對合理化意見進行了吸收采納,對《征求意見稿》進行了反復修改完善。
四、總體考慮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習近平考察云南重要講話精神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資源稅法》,完善地方稅體系,有效發(fā)揮稅收組織收入、調控經濟的功能,推動我省經濟結構調整和發(fā)展方式轉變,促進我省生態(tài)文明和最美云南建設。一是堅持稅收法定原則,在稅法授權范圍內,制定我省資源稅法貫徹落實措施。二是堅持總體不增加企業(yè)稅收負擔原則,實現稅負平移,保持現行稅負水平總體基本穩(wěn)定,煤炭資源品目適用稅率標準略有下降,總體不增加企業(yè)負擔。三是堅持從價計征為主、從量計征為輔的原則,除了地熱和其他粘土資源品目實行從量計征,砂石、石灰?guī)r、礦泉水3個品目實行從價計征和從量計征相結合,其他資源品目實行從價計征。四是堅持促進資源節(jié)約和合理利用原則,在稅法授權范圍內,制定免征或減征資源稅優(yōu)惠政策,鼓勵、引導企業(yè)合理利用資源,促進生態(tài)保護。五是方便稅收征管原則,在稅目、稅率及計征方式的確定、稅收免征或減征具體辦法的制定等方面盡可能方便稅收征管,方便納稅人,提高征管效率。
五、主要內容
(一)稅目
《資源稅法》所附資源稅稅目稅率表中的稅目全部列入我省稅目稅率表。
(二)計征方式
資源稅法規(guī)定6個資源品目可以實行從價計征或者從量計征,其他品目全部實行從價計征。在6個可以實行從價計征或者從量計征的品目中,對經營分散、銷售金額難以取得的地熱、其他粘土2個品目應稅資源采用從量計征,對砂石、石灰?guī)r、礦泉水3個品目以從價計征為主,自用和連續(xù)加工非應稅產品的實行從量征收,天然鹵水1個品目實行從價計征。計征方式發(fā)生變化的主要是頁巖、泥炭、石灰?guī)r、砂石、礦泉水5個品目。
1.頁巖由從量計征改為從價計征,原礦擬按1.5%的適用稅率征收,選礦擬按1.5%的適用稅率征收,原礦和選礦采用同一稅率,與現行稅負基本持平。
2.泥炭由從量計征改為從價計征,原礦擬采用1.5%適用稅率征收,選礦擬采用1.5%的適用稅率征收,原礦和選礦采用同一稅率,與現行稅負基本持平。
3.石灰?guī)r由從量計征改為從價計征和從量計征相結合的計征方式,自用和連續(xù)加工成非應稅產品的從量計征,按原礦每噸3元征收;其他按原礦6%、選礦6%征收,與現行稅負基本持平。
4.砂石由從量計征改為從價計征和從量計征相結合的方式,自用和連續(xù)加工成非應稅產品的從量計征,按原礦每噸2元征收;其他按原礦3%、選礦3%征收,與現行稅負基本持平。
5.礦泉水由從價計征改為從價計征和從量計征相結合的方式,自用和連續(xù)加工成非應稅產品的從量計征,按原礦每噸3元征收;其他按原礦2%征收,與現行稅負相比略有下降。
(三)稅率
根據資源稅法立法的總體考慮,按照稅制平移的思路,保持現行稅制框架和稅負水平總體不變的原則,統(tǒng)籌考慮應稅資源的品位、開采條件、對生態(tài)環(huán)境的影響、企業(yè)的利潤率等情況,充分調研、分析、測算的基礎上,在國家規(guī)定的稅率幅度范圍內,提出具體的適用稅目、稅率建議。對《稅目稅率表》中規(guī)定征稅對象為原礦或者選礦的,分別確定原礦和選礦的適用稅率。結合同一應稅品目的換算比、折算率和成本利潤率等情況,分別確定原礦和選礦的適用稅率,絕大多數原礦的適用稅率高于選礦的適用稅率,鼓勵納稅主體對礦產品進行深加工,提高產品利用效率。對國家列明資源品目,但我省探明儲量沒有開采或者沒有探明儲量的資源品目,按國家規(guī)定幅度范圍內的中線標準執(zhí)行。方案與現行稅率有變化的主要是煤炭、礦泉水。
1.煤炭資源稅原礦適用稅率擬建議由5.5%下調為5%,選礦擬采用3.5%的適用稅率。主要考慮到我省煤炭產業(yè)轉型升級,落實云南省煤炭產業(yè)高質量發(fā)展三年行動計劃,淘汰落后產能,關停并轉,安全生產投入大,開采成本高,市場競爭激烈,適當降低稅率水平,同時,我省煤炭資源與貴州煤質相似,因此建議稅率與相鄰省份貴州現行稅率持平。
2.礦泉水資源稅原礦適用稅率擬建議由3%下調為2%,自用和連續(xù)加工成非應稅產品的從量計征,按原礦每噸3元征收。主要考慮云南省礦泉水資源豐富、富含多種礦物成分、生產企業(yè)眾多,但云南品牌的礦泉水在全國市場占有率低、知名度不高,為降低云南礦泉水生產企業(yè)的經營成本,鼓勵、支持企業(yè)積極走出去,進一步發(fā)展壯大,擬建議適當降低礦泉水稅率。
(四)免稅或減稅具體辦法
根據《資源稅法》第七條授權地方對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過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災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損失、納稅人開采共伴生礦、低品位礦、尾礦制定免征或者減征資源稅的具體辦法的規(guī)定,方案明確了免征和減征資源稅的政策以及重大損失的確定標準,同時還規(guī)定了具體操作辦法。
1.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過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災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損失的,按損失額的50%減征當年應納資源稅,但減稅額最高不超過其遭受重大損失當年應納資源稅的50%。主要是考慮企業(yè)發(fā)生意外事故或者遭受自然災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損失的幾率比較小,重大損失對不同的企業(yè)影響不同,不同企業(yè)繳納的資源稅差異較大,因此按損失額的比列減征資源稅更加科學合理,同時設置一定的減稅上限,避免資源稅收入流失。
2.納稅人開采共生礦,對共生礦與主礦產品銷售額或銷售量分開核算的,按其應納稅額的10%減征資源稅。主要考慮共生礦與主礦種在采選投入上相差不大,具有開采價值,為鼓勵企業(yè)綜合利用資源,促進資源節(jié)約,對開采共生礦給予減征10%的資源稅。
3.納稅人開采伴生礦,對伴生礦與主礦產品銷售額或銷售量分開核算的,按其應納稅額的30%減征資源稅。伴生礦大多為稀貴金屬、價值高,但企業(yè)開采利用伴生礦一般投入較大,從鼓勵資源綜合利用的角度出發(fā),促進資源節(jié)約和保護,對伴生礦按其應納稅額的30%減征資源稅優(yōu)惠。
4.納稅人從低品位礦中提取礦產品的,能單獨核算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的,按其應納稅額的50%減征資源稅。主要是考慮開采低品位礦技術要求高、固定資產投入、采選成本支出大、收益低,對其實施稅收優(yōu)惠有利于鼓勵企業(yè)改進技術,利用先進設備開采和利用低品位礦,提高資源利用效率,促進資源節(jié)約和保護。
5.納稅人從尾礦中提取礦產品的,能單獨核算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的,免征資源稅。從尾礦中提取礦產品,開采技術要求高、成本高、收益低,有利于節(jié)約資源和保護環(huán)境。根據《國土資源部關于印發(fā)礦業(yè)權人勘查開采信息公示辦法(試行)的通知》(國土資規(guī)〔2015〕6號)規(guī)定,礦業(yè)權人通過信息公示系統(tǒng)填報上年度礦產資源勘查開采年度信息,并向社會公示,企業(yè)可以核算尾礦繳納的資源稅。
6.關于重大損失的政策標準。在實際工作中如無重大損失的政策標準,就難以將優(yōu)惠政策落實到位。參照我省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在重大損失方面的確認標準,辦法規(guī)定重大損失是指資產損失率達到30%以上(含30%)。這既有利于實際操作,又和其他稅種的政策執(zhí)行口徑保持一致。
7.免稅或減稅的具體操作辦法。關于意外事故或自然災害的定性,需要由有權部門作出認定。因此,辦法規(guī)定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災害的定性、受災范圍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相關主管部門公布和確認為準。同時,按照放管服、還權還責于納稅人的要求,對共伴生礦、低品位礦、尾礦實行由納稅人自行申報享受優(yōu)惠政策,將相關資料留存?zhèn)洳榈墓芾矸绞健?br />
8.建立部門間協(xié)作機制。資源稅征管工作專業(yè)性、技術性強,特別是對減免稅情形的認定,需要有關部門的配合協(xié)助。因此,稅務機關與自然資源、水利、應急管理等部門應當建立工作配合機制。根據工作需要,主管稅務機關可提請當地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供納稅人開發(fā)利用共生礦、伴生礦、低品位礦、尾礦的情況以及與減免稅相關的其他信息,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予以協(xié)助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