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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為進一步明晰納稅人權利和義務,國家稅務總局在近日下發(fā)的《
關于明確二手車經銷等若干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以下簡稱“9號公告”)中明確,一般納稅人可以在增值稅免稅、減稅項目執(zhí)行期限內,按照納稅申報期選擇實際享受該項增值稅免稅、減稅政策的起始時間。
“9號公告”配套解讀進一步明確,在某項增值稅減免稅政策出臺后,一般納稅人可以在該項政策執(zhí)行期限內,按照納稅申報期選擇開始享受這項減免稅政策的時間。在一般納稅人實際享受某項服務、不動產或無形資產相關減免增值稅政策后,選擇放棄其減免稅權的,與銷售貨物放棄減免稅權一樣,均應以書面形式提交放棄免(減)稅權聲明,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需要特別提醒注意的是,上述規(guī)定適用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舉例說明
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
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號)規(guī)定,自2020年1月1日起,納稅人提供生活服務取得的收入,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稅的優(yōu)惠政策。某一般納稅人提供住宿服務(屬于生活服務),可以選擇就2020年1月提供住宿服務取得的全部收入按照征稅申報、繳稅,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自2月1日起,就其提供住宿服務取得的收入按照免稅申報,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此后,如果該納稅人選擇放棄享受住宿服務免稅權,應按規(guī)定以書面形式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納稅人放棄免(減)稅權聲明,并自提交聲明的次月起,按照現行規(guī)定計算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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