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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伊通滿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9)吉0323刑初147號
公訴機關吉林省伊通滿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黃河,男性,1989年9月18日出生于伊通滿族自治縣,滿族,中專文化,現住伊通滿族自治縣。因涉嫌非法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于2019年2月21日被伊通滿族自治縣公安局取保候審,同年4月29日被伊通滿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經本院決定,于2019年8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吉林省伊通滿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以伊檢刑訴(2019)3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黃河犯非法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吉林省伊通滿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郭文書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黃河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吉林省伊通滿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8年9月至10月期間,被告人黃河在通過中間人韓某幫助洪某辦理房屋產權過戶過程中,非法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一張,價稅合計金額133.63萬元;稅收完稅證明三張,合計金額16萬元,并利用假發(fā)票、假稅收完稅證在房產登記中心辦理了房屋產權過戶手續(xù),黃河從中非法所得18.7萬元。2018年12月28日,黃河害怕事情敗露,在伊通滿族自治縣稅務大廳,將該房屋過戶稅款24.8萬元全部補繳。2019年2月21日,黃河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上述事實,被告人黃河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被告人戶籍信息、到案經過、房屋買賣合同復印件、真假增值稅發(fā)票復印件、國稅局情況說明及違法犯罪經歷查詢單等書證;證人洪某、王某、韓某、趙某等人證言;被告人黃河的供述與辯解;訊問同步錄音錄像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黃河非法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數額較大,其行為構成非法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定性及建議適用法律的意見,本院予以支持。鑒于被告人黃河案發(fā)前主動補繳稅款,投案自首,具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jié),可從輕處罰;其認罪、悔罪,具有酌定從輕處罰情節(jié),其同意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并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八條非法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第五十二條及五十三條罰金、第七十二條緩刑適用條件、第七十三條緩刑考驗期限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黃河犯非法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審判員 張宏艷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書記員 陳 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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